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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9〕182号
  • 【发布日期】2009-09-24
  • 【生效日期】2009-09-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西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对我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 长:李新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万富 自治区经委副主任

曾纪芬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冯振年 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李彦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

蒙旭富 自治区纪委常委

韦孟棉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队长

周一农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熊家军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张 虹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闭俊东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汽车以旧换新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主要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万富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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