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9-25
- 【生效日期】2006-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4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41号
关于批准对黄圃腊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黄圃腊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复函》(中府办函[2004]443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原料。
生产原料取自按养殖规范饲养,符合质量要求的鲜活畜禽(猪、鸭、鱼、鸡等),经检疫合格后宰杀,肉质新鲜、无污染、不得混有其他杂质。
1. 腊肠:取150日龄至180日龄, 体重达110kg至120kg的猪,宰杀后切取无软骨及结缔组织的猪腿部瘦肉,脊部皮下脂肪及腿部硬脂肪。
2. 腊肉:取150日龄至180日龄, 体重达110kg至120kg的猪,宰杀后切取后腿肉为瘦肉原料,肥肉原料为各个部位的皮下脂肪。
3. 腊鸭:取180日龄至200日龄, 体重达2kg至2.5kg的鸭。不得使用沥青、松香等化学物质褪毛。
4. 腊鱼:取体重0.5kg至1.5kg的鱼。
(二)辅料。
黄圃腊味特点之一是糖、酒用量相对较大,产品甜味偏重,酒香浓郁。黄圃腊味通常只添加白砂糖、食盐、酱油、酒作为调味料,不添加五香粉、豆蔻、桂皮、花桂椒、八角等植物类香料及人工或化学合成的香精。其主要辅料为:
1.腊味酒:主要采用黄圃地区生产的腊味酒,要求其通过优质高粱酿制而成,酒香纯正,酒精度含量达到55%以上,具有色清、香浓、醇甜、余香的特点。
2.酱油:主要采用黄圃地区通过天然生晒酿制而成的酱油,要求其酱香浓郁,具有独有的酯香气,香气丰富醇正,颜色为鲜艳的红褐色,体态澄清,浓度大,颜色持久不变、味道鲜美,咸淡适口。
3.肠衣:主要采用黄圃生产的天然生晒猪肠衣,要求其以猪肠胶原蛋白纤维为原料制成,表面收缩均匀、爽口。
(三)加工。
经选料、配料、腌制后,利用自然条件进行风干晾晒,然后入烘房至烘干为止。不经烟熏,不添加防腐剂,生产具有季节性,为每年的立秋后至春节之前。
1. 腊肠:原料验收→解冻→切肉→配料→拌料→灌肠→刺孔→晾干→烘焙→包装。
2. 腊肉:原料验收→解冻→切条→清洗→配料→腌制→晾晒→烘焙→包装。
3. 腊鸭:原料验收→解冻→分割→上盐→腌制→漂洗→定形→晾晒→烘焙→包装。
4. 腊鱼:原料验收→洗鱼→去杂→配料→腌制→晾晒→烘焙→包装。
(四)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
(1)腊肠:肥肉呈乳白色,瘦肉鲜红、枣红或玫瑰红色,红白分明,有光泽;肠体干爽,呈完整的圆柱形,表面有自然皱纹,断面组织紧密;咸甜适中,鲜美适口,腊香明显,醇香浓郁,食而不腻。
(2)腊肉:瘦肉呈枣红色或暗红色,肥肉浅金黄色,鲜明光润,切面透明或白色;腊香味纯正、浓郁,具有糖、酒香味,无异味;肉条均匀,肉身干爽、结实,肉头不垂下,肥瘦层次分明,紧贴完整;咸甜适中,肥肉爽脆可口,瘦肉嚼后回香。
(3)腊鸭:体表光洁,呈黄白色或白色,腹腔内壁干燥、有盐霜,肌肉切面呈淡玫瑰红色;肌肉切面紧密,有光泽;煮沸后肉汤及肉味芳香,液面有大片团聚的脂肪,肉嫩味鲜。
(4)腊鱼:酱腊鱼呈酱褐色,表面有酱料;鱼体基本完整,体表光洁,组织紧密,软硬适度,肌肉切面有光泽,坚实不离骨,咸甜适宜,具有鱼干的特有香味。
2. 理化指标:
(1)腊肠:
项 目 |
指 标 |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蛋白质, % ≥ |
22 |
20 |
17 |
15 |
|
脂肪, % ≤ |
35 |
45 |
55 |
65 |
|
水分, % ≤ |
25 |
||||
食盐(以 NaCl 计), % ≤ |
8 |
||||
总糖(以葡萄糖计), % ≤ |
26 |
(2)腊肉、腊鸭、腊鱼:
项 目 |
指 标 |
||
腊肉 |
腊鸭 |
腊鱼 |
|
水分, % ≤ |
25 |
25 |
40 |
蛋白质, % ≥ |
8 |
- |
40 |
脂肪, % ≤ |
70 |
- |
- |
总糖(以葡萄糖计), % ≤ |
20 |
20 |
20 |
食盐(以 NaCl 计), % ≤ |
8 |
10 |
10 |
三、专用标志使用
黄圃腊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黄圃腊味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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