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6〕70号
- 【发布日期】2006-09-29
- 【生效日期】2006-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
(豫政 〔2006〕7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为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
《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影响经济平稳运行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这是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的又一个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既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任务,又肩负着实现中部崛起的重要使命,保护耕地和保障建设用地的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省积极顺应国家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比较淡薄,粗放利用和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未批先占、“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土地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证我省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明确职责,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应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与完善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办法。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责令限期纠正或整改。对纠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
实行土地管理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完善我省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规划管理,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省人民政府法定权限内,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要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省重点项目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单独选址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修改或调整规划的一般不得涉及基本农田。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国发〔2004〕28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对“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整理出的土地,必须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严格用地审批程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建立基本农田核查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并将其作为监督、检查、审查和补划基本农田的依据。继续加强基本农田占用审查和补划管理,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应依法从严查处并按照最高限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外,还应限期补划,确保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少。推进国家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省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资金投入。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科学分析土地潜力,合理确定用地布局,确保国家下达我省的耕地保护目标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数量不减少、布局更合理,并为经济社会发展留足空间。加紧完成全省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工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可靠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四、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
各省辖市要根据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范围内,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属于薄弱环节的项目建设用地,并按照节约集约的要求,统筹安排好其他建设用地。国家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调整后,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等7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要提前筹划,提出科学合理的用地需求,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按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严格实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责任制,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总责。
五、充分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完善存量土地集约挖潜激励政策,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认真清理存量建设用地,加大盘活利用的力度,对各省辖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年度责任目标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减少企业非生产性用地,严禁建设所谓“花园式”企业。
以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规定应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不得单独供地;对其他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项目的性质、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容积率控制指标、拟供地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要抓紧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建设、验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六、强化征地补偿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时发布实施我省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按期足额兑现征地补偿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规定,保证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不低于80%,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渠道。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七、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落实建设用地税费调整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具体规定,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以及土地调查、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要尽快制定规范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具体办法。
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并限期追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期限的规定,2004年以来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缴清;2004年以前欠缴的,要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于2007年年底前全部缴清。逾期未缴的,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
严格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大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八、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在国家公布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之前,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省人民政府将选择试点行业,有计划地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九、开展全省建设用地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清查非法批地、未批先用、边报边占、占而不报、批少用多、“以租代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违规建设明令禁止项目以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情况,彻底查清违法违规用地底数,按照自查为主、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处理,并及时完善有关手续,妥善解决土地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尽快建立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效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国务院审批、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批地查处;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按非法占地查处。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结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查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专项行动。
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实现中原崛起的战略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农业厅、地税局、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执行好土地调控的各项规定,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