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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工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安徽省交通厅等
- 【发布文号】皖交运〔2006〕28号
- 【发布日期】2006-09-25
- 【生效日期】2006-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工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交通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安徽省工行政管理局、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总工会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交运〔2006〕28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5〕9号)、《安徽省出租车行业管理及稳定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52号)和《安徽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稳定工作第二次专题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6年第8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着力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合理调整国家、企业、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二、 主要目标
经过努力,使我省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出租汽车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基本形成;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体系初步完善;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的出租汽车企业逐步形成;出租汽车行业党组织、工会、行业协会全面建立运转并发挥积极作用。
三、 具体措施
(一) 建立科学的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机制
1?出租汽车运力投放遵循以下原则:
(1) 发展与稳定相统一原则;
(2) 科学规划,总量控制,适量发展原则;
(3) 市场供需平衡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 公司化经营原则。
2?出租汽车投放应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人口、流动人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价、出租汽车的供求情况和城市公共交通其他运输方式发展情况等因素。城市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时,不得投放和增加新的运力。
3?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市场预测与调控,采用科技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出租汽车行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并通过分析和整理本地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结构、收入、成本等状况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发展趋势,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并据此提出运力投放建议。同时,建立出租汽车监测信息定期公布制度。
4?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前,应召开由出租汽车经营者、消费者、其他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听证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5?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车型的确定,应广泛征求行业和社会意见,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6?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形式进行。在进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投标之前,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二) 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1?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公共资源,实行有限期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由市政府确定。
2?各市政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平稳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权期限。
3?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收回经营权,并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重新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取得经营资格。
4?严禁私下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对擅自转让或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经营权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 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管理
1?积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采取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逐步取消挂靠经营。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适度规模经营。县级以上政府应充分调研,科学制订从挂靠经营模式向以产权为核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过渡的实施方案。
2?出租汽车企业要为驾驶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四公开,自觉接受驾驶员和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用工行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用工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出租汽车企业定期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经整改达不到标准的,应责令其退出出租汽车市场。
(四) 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
1?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有关规定,完善持证上岗制度,严把从业人员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2?加强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管理。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信誉档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基础信息记录完整。对一年内营运服务违章3次以上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应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3?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五) 优化出租汽车经营环境
1?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联合执法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打击非法营运,净化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坚持依法行政,处罚适度的原则,纠正出租汽车的违章行为。
2?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禁停区,在综合考虑交通安全、畅通和方便市民乘车等因素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出租汽车提供“招手即停,即停即走”的便利条件,并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地区设置出租车汽车专用通道。
3?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供求、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成本收入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各方面因素,制定实施出租汽车运价调整方案,在通过听证会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应建立应对油价变动的运价联动机制,经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
4?公安部门应加强出租汽车出城治安管理,切实保护经营者和驾驶员生命财产安全。
(六) 积极创建出租汽车文明行业
出租汽车企业应积极开展文明创建工作。要广泛开展文明服务、诚实守信等方面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强化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文明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要强化科学管理,完善岗位行为规范和考核机制,逐步实现全行业生产、管理和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大投入,改善企业服务条件,营造功能完备、整洁美化、舒适便利的出租汽车服务环境,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在车容车貌、仪容仪表、营运安全、服务质量、文明水平等方面有较大提高。要培养宣传先进典型,注重发挥示范导向作用,积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星级车”、“文明诚信车”、“爱心车队”等评选活动。
(七)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1?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积极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强化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日常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
2?逐步推广使用先进科技手段,建立集车辆调度、安全防范、信息采集、行业管理“四位一体”的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系统,及时准确掌握行业运行动态,提高出租汽车营运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
3?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规范计价器的使用和管理;统一采集处理出租汽车营运数据,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4?推广使用新能源,降低营运成本。
(八) 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企业工会组织,切实维护从业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组织。
出租汽车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依法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有会员200人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出租汽车企业工会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交通产业工会指导。
出租汽车企业工会要维护出租汽车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和行业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九) 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皖民管字〔2003〕4号)规定,各级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出租汽车行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由同业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行业协会负责人经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以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人为主。会长(法定代表人)和副会长一般由行业内有实力、有影响、有代表性并热心为行业发展服务的骨干企业负责人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担任。秘书长应为专职管理人员,由行业协会会长聘任,也可以选举产生。原则上行业协会的秘书长由会员企业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分别由车主和行业主管部门人员担任。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县以上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尊重行业协会的法人地位,支持政社分开、社会团体法人与其他组织法人分开,支持行业协会依法按章独立开展活动。要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为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权益;不得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不得利用组织优势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规范经营,建设文明行业;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建立规范经营机制,开展自律性的行业内部管理活动,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出租汽车行业党建工作另行规定。
四、组织保障
(一)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稳定工作的领导,完善市(县)长负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制、有关部门协同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主抓、相关方面协同配合、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完善交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及稳定工作责任制方案以及有关工作方案、预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加强管理、搞好服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县级以上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文、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县级以上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状况和出租汽车数量,设立专门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保障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质监局
省信访局 省工商局
省监察厅 省纠风办
省民政厅 省总工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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