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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东北电力设计院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6〕112号
  • 【发布日期】2006-09-28
  • 【生效日期】2006-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东北电力设计院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东北电力设计院环境影响评价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环办〔200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东北电力设计院:

近期,我局在审查《霍林河坑口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600兆瓦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发现该报告书编制质量较差,存在4方面主要问题:未考虑该厂厂址附近已有新电厂投运的情况,仍采用2004年一期工程的监测数据作为空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能正确反映当地环境质量现状;对灰场选址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缺乏有效论证;未明确煤质变化情况及煤矿基础资料,对变化后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进行分析说明;对氮氧化物控制方案的可行性论证不够深入。

该报告书编制单位为东北电力设计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东北电力设计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进行内部整改。东北电力设计院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水平。

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引以为戒,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常抓不懈。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的监督检查,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版制”考核,即以建设单位正式提交的报告书(表)为考核对象,解决以往报告书(表)可经多次修改通过审查,而编制单位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发现质量问题多、不足以说明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报告书(表),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直接予以退回、通报有关情况,并向我局提出对编制单位的处罚建议。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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