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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09〕423号
  • 【发布日期】2009-05-21
  • 【生效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9〕423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人保集团发〔2009〕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制定详细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集团内部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四、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分公司为单位,到当地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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