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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09
  • 【生效日期】2006-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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