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财会〔2006〕1133号
  • 【发布日期】2006-10-23
  • 【生效日期】2006-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6〕1133号)




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申请》(国泰人寿〔2006〕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原存放于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人民币8764万元转存至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请你公司在该笔款项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