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4]23号
- 【发布日期】2004-04-08
- 【生效日期】2004-04-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4]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三小”场所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 <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粤办明电[2004]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4年4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三小”场所治理范围。
1.小档口: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小商店、营业性小餐馆、小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
2.小作坊:设置在民用住宅内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小作坊;
3.小娱乐场所: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美容美发店(院)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治理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歌舞厅、卡拉0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店、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厅;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图书馆和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7.医院;
8.旅游景点和文物古建筑。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一)“三小”场所治理内容。
1.不在“三小”场所内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超过1人);
2.不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用油;
3.不锁闭、封堵、占用安全通道和出口;
4.确因需要设置的厨房采用实体砖墙与其它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5.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6.在有人值班的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
(二)公众聚集场所治理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的治理以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为治理重点。具体的内容是:
1.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2.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锁闭、封堵或占用;
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要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4.按消防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完整有效;
5.按规范要求限制人流量;
6.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要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宾馆、旅馆的客房和商场内不得违规使用明火;
7.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8.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落实到位;
9.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和组织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专项治理的措施
(一)凡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都要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坚决予以整改;
(二)对建筑物耐火等级或疏散楼梯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要予以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
(四)已注册但因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要责令限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对经整治达不到要求或拒绝整治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发动、调查摸底、自查与整改、验收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4月9日至4月20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并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层层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实。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为专项治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4月21日至5月20日):各区、县级市要在2001年以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摸查,准确掌握公众聚集场所、“三小”场所的基本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摸查情况请于5月20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
(三)自查与整改阶段(5月21日至7月31日):各区、县级市要认真督促、指导“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按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开展自查自改,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火灾隐患。对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要依法处理。
(四)验收总结阶段(8月1日至31日):8月1日至15日,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开展“三小”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8月16日至31日,市政府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加大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的工作力度,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既要坚持依法办事,也要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存在的实际困难,避免矛盾激化。
(二)部门联动,加强执法。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由区(县级市)政府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开展。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对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的场所,属小档口、小娱乐场所的,由安监、消防、工商、卫生、体育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场所,由建设、城管部门依法进行清理;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抽查;经贸、安监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过治理,确保“三小”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有设施、逃生有出口、安全有保障。
(三)广泛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各地的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进行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从2004年4月至6月,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百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将专项治理要求向社会公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本部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向群众传授消防知识和技能,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各街、镇要与经营业主签订防火公约,保证防火安全。要坚决克服消防检查走过场、消防措施难落实、消防整改不坚决的现象,吸取多次火灾的沉痛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彻底清除火灾隐患,建立长效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五)做好信息反馈。各区、县级市要掌握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在每个治理阶段结束的前三天报市公安消防局;专项治理的总结材料,请于8月20日前报市公安消防局。
市公安消防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关于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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