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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2308号
  • 【发布日期】2006-10-26
  • 【生效日期】2006-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308号)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关于申请核定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外文人字[2006]38号)收悉。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所属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实施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
(一)三级笔译翻译每人4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490元。
(二)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580元。
(三)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32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760元。
(四)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
二、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中国外文局翻译专业资格考评中心向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以及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考试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入收缴管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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