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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事局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事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0-31
  • 【生效日期】2006-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事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事局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便利运输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附则修正案。该修正案对附则中船舶进出港时须向有关口岸检查机关提交的国际海事组织标准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包括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舶物品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格式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危险货物舱单的格式。新的修正案将于2006年11月1日对我国生效。
为了切实做好履约工作,便利船舶、旅客进出港,我局根据公约要求,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原《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还新增了《危险货物舱单》。现就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新单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新单证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同时启用。船舶代理公司和船公司仍按现行规定向各口岸检查机关报送各相关单证,其中新增的《危险货物舱单》需递交海事管理机构。
二、原来使用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船舶概况报告单(A)》和《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的格式此次也一并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文书于2007年1月1日启用。
三、上述表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材料统一采用防伪丝纸张,以便统一管理,供有关单位使用。任何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检查机关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使用旧单证进行申报。请需要单证的单位向北京国伦海事科贸有限公司订购,联系电话:010―65222288传真:010-6517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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