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
- 【发布日期】2005-12-07
- 【生效日期】2005-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93号
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关税配额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此前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令)中涉及豆油、棕榈油、菜子油的相关条款相应废止。
为监测进口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对豆油、棕榈油(棕榈硬脂除外,以下同)、菜子油(进口税目见附件1)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进口豆油、棕榈油、菜子油需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4年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一、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自动进口许可工作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者需在2005年12月25日之前向企业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者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食用植物油及相关食品的生产、经营,并通过了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外商投资企业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二)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需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符合有关商会、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要求;
(四)近3年无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方面涉及进口的违规记录;
(五)商务部其他有关要求。
二、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企业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
(三)企业办理最近年度税务年检时提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代理其进口的进口商可按照《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企业需如实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及《与本次申请有关的其他资料》(格式见附件3),并提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直接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加工贸易进口豆油、棕榈油、菜子油需内销的,按涉证商品内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豆油、棕榈油、菜子油实行“一批一证”管理。
附件2、3表格可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
特此公告。
附件:1.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税目表
2.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企业备案登记表
3.与本次申请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进口税目表
豆油
1507100000
初榨的豆油
1507900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
棕榈油
1511100000
初榨的棕榈油
1511901000
棕榈液油(熔点19-24摄氏度)
1511909000
其他精制棕榈油,包括棕榈油的分离品
菜子油
1514101000
初榨的低芥子酸菜子油
1514109000
其他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包括其分离品
1514911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菜子油,包括初榨菜子油的分离品
1514919000
初榨的非低芥子酸芥子油,包括初榨芥子油的分离品
1514990000
精制非低芥子酸菜子油、芥子油,包括其分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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