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366号
- 【发布日期】2006-11-03
- 【生效日期】2006-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内政办字〔2006〕36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从2003年底开展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各级经办机构努力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试点地区的农牧民减轻了医疗负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有所缓解,基本形成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方针、目标和原则,2006年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7年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时,在我区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旗县(市、区)达到100%。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区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11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试点工作已取得的经验,修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方针、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方针
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周密部署;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牧民的意愿;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解决农牧区缺医少药和看病难的问题;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必须把农牧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善服务,提高质量,确保农牧民受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前三年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应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2007年,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全区全面推行和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农牧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牧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要遵循“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
建立这项新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必须认清和把握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新特点。一要坚持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尊重农牧民意愿,不搞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和硬性摊派。二要在农牧民个人筹资的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必须按要求落实补助资金,并按时足额到位,逐步建立起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体现互助共济性质。三要突出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农牧民的大额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重点解决农牧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四要以旗县为单位统筹,形成以旗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增强抗风险能力。五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和办事制度,赋予农牧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提高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六要把农牧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便民利民,让农牧民受益,得到比较满意的医疗卫生服务。七要由政府负责建立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管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八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牧民参加合作医疗并解决因病致贫的再补助。开展新农合工作,一定要把握上述要求,从维护广大农牧民根本利益出发,精心组织,精心运作,注重工作质量,扎实推进,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自治区政府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和督查各地的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盟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各旗县(市、区)及所属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代表组成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嘎查村要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2.办事机构。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各盟市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上述同类工作。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苏木乡镇要建立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可设在苏木乡镇政府或卫生院,负责办理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经办机构的人员一般按2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配备6至8人,20万人口以下的旗县配备4至6人。苏木乡镇配备2至3人,工作人员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3.工作经费。自治区、盟市、试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为开展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安排工作经费。旗县、苏木乡镇级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个人缴费。原则上农牧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农牧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牧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参加当地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筹资部分可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苏木乡镇企业职工和外出打工人员(不含以农牧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的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旗县人民政府确定,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牧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补助。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按10∶5∶5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农牧民人口在6万以下的牧区旗县,自治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每人每年再增加5元的补助资金。经济情况较好的地区,地方财政可再增加投入。
(三)基金管理
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旗县级综合管理,家庭帐户以苏木乡镇为主的核算办法。采取统一招标方式,选择网点覆盖面广、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提供优惠支持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合作医疗基金的代理银行,所有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缴入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银行见钱不见帐,经办机构见帐不见钱,真正实现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封闭运行。
2.收缴方式。农牧民个人缴费可在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经办机构或苏木乡镇有关部门代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门收据;集体经济的扶持资金,由旗县(市、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委托经办机构收缴,个人和集体缴费应及时转入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支持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可探索成本低、方便利民的收缴方式。不设家庭帐户的牧业旗县,也可采取一次性收缴3年或5年的个人基金。
3.收缴期限。农牧民个人缴纳的下一年度基金要在当年12月底前收缴完毕,规定期限,集中缴纳。每个旗县(市、区)要在当年一月底前上报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人数,逐级核准后,下拨补助资金。
(四)补助原则和方式
1.补助原则。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各旗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农牧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拿出一定数额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增强大病统筹力度。划入大病统筹基金比例,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家庭帐户基金用于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农牧民人口少的旗县原则上不设家庭帐户,其他旗县(市、区)逐步向取消家庭帐户过度。所有农牧民缴纳的基金全部划入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的住院和大额医疗费用报销。非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使用大病统筹基金(如:婚前医学检查费用、结核病治疗费用等)。凡一次性交纳了3年或5年个人基金的牧民要在报销比例和其他规定上给予优惠。各地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牧民意愿和筹资情况,确定补偿范围和方式。
2.补助比例和额度。各旗县(市、区)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金的家庭帐户和大额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也不能因补助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影响农牧民受益。每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年度基金总额的15%。各盟市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3%的合作医疗风险基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和封顶线可按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测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可按比例采取分段支付的办法,费用越高,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但原则上要求各盟市内要统一执行标准,分段不宜过多。结合全区的试点经验,1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参合率在75%以上的,起付线苏木乡镇卫生院定为100至200元,旗县级医疗机构定为200至300元,旗县外医疗机构400至600元。各地结合实际可上下浮动。报销比例苏木乡镇卫生院可按40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