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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事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总结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事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13
  • 【生效日期】2006-11-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事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事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总结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总结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渔业主管厅(局)、安全监管局、交通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自2005年4月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开展以来,各地认真贯彻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专项治理活动方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深入细致的工作,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船舶“造、检、航”质量安全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目前,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已接近收尾阶段。为了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继续推进船舶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专项治理活动各项工作,保证治理活动取得实效
??各地应按《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区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梳理、自查和分类,力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治理工作任务,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造船企业和船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按专项治理有关文件的精神,列出切实可行的书面整改意见,在今后工作中重点监管,力求完成本次专项治理活动整体部署。
??二、认真做好专项治理活动总结工作
??各地应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专项治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按要求准确上报材料和数据(以书面及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同时上报);对取得的成效要充分肯定;对专项治理活动期间有效的监管经验和做法要加以提炼;对存在问题要科学分析、提高认识,拿出解决办法和下一步监管措施。
??三、组织验收
??在各地对专项治理活动所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回顾和自查验收的基础上,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本次验收将采取审阅上报材料和现场抽查对照相结合的方式逐省区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方案制订,任务分工,监督检查与落实,联席协调机制,以及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如宣传发动、清理排查分类、治理方法、组织培训等方面,重点检查专项治理的落实情况。
验收的详细内容见附表。对照检查完成情况达90%的视为通过。
??四、时间安排
??(一)11月20日前完成本地专项治理具体工作并开始总结。
??(二)11月20日至12月21日,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专项治理活动的资料整理和分类并上报总结。由于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量与活动开展进度不平衡,部分地区如提前完成专项治理的相关任务,可于11月20日开始上报总结。
??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各地上报的总结后即开始验收,提前完成任务的可以提前组织验收。
??五、几点说明
??(一)通过验收并取得好成效的,在全国专项治理活动总结中予以肯定和通报,并根据情况给予表彰。
??(二)未能通过验收的,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在整改结束后提交整改报告。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安排验收,并在全国专项治理活动总结过程中予以通报。
??(三)未按规定提交总结材料的,视同未通过验收,将先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要求限期说明原因。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再组织专门人员对相关地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国。
??(四)上报总结材料,数据要准确可靠,反映情况和问题要真实,以利在今后的长期管理中逐一整改。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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