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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6〕40号
  • 【发布日期】2006-11-21
  • 【生效日期】2006-11-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建设的意见

(穗府办〔2006〕4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3〕1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建设,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卫生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改善农民的就医条件,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工作的差距,让农民享有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完成10所中心镇医院、64个镇(街)卫生院、530个村卫生站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用房改造和基本设备配置的任务,全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镇卫生院及村卫生站的医生全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的资格。

二、任务与措施

(一)加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制定镇、村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明确每个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中心镇医院按二级综合性医院标准建设,重点建设花都区狮岭镇医院、增城市石滩镇医院、从化市太平镇医院、白云区太和镇医院、花都区炭步医院、从化市鳌头医院和增城市中新医院。有农村建制的街道卫生院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建设。新建和改建的村卫生站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和镇政府要抓紧对469个不达标的村卫生站进行改造,并新建61个村卫生站。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规模,确定具体的设置地点和用地规模。村卫生站业务用房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提供,或利用村卫生站工作人员自有用房。

(二)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和培训,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未取得中专以上医学学历的要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在完成每年的医学继续教育和公共必修课培训的基础上,统一安排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医学基础知识和适宜技术的培训,每5年轮训一次。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置标准、人才培养经费补助标准、公共财政补助政策,保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不低于国家规定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大农村卫生投入,确保实现建设目标所需经费。

1.区(县级市)、镇政府是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主体。有农村的区(县级市)、镇设立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由区(县级市)、镇财政安排专款解决镇卫生院人员工资补助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费补助;按照本地区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安排镇公共卫生补偿经费,纳入区(县级市)、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镇卫生院履行公共卫生职能补助。今后随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逐步提高标准。

2.市、区(县级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建立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机制,对全市村卫生站医生给予补贴,每个行政村每年补贴1万元。2007年年底前,市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区(县级市)的补贴经费,其中与白云区、花都区和增城市的分担比例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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