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发〔2006〕101号
- 【发布日期】2006-11-27
- 【生效日期】2006-11-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政发〔2006〕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中医药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蒙医中医工作,切实推进我区蒙医中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依法推进蒙医中医事业发展
(一)充分认识蒙医药、中医药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蒙医药、中医药学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劳动、实践和与疾病斗争的经验积累中,逐步形成的独特而系统的科学理论和诊疗方法,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特色和优势。几千年来,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防病治病和维护各族人民群众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至今在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中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依法推动蒙医中医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为我区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条例的力度,将蒙中医药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为蒙医中医事业的传承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理顺蒙医中医行政管理体制,加快归口管理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建立健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运用等方面的管理规范,严格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规范。对旗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蒙医中医机构的撤消、合并、转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蒙医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加大投入,制定发展蒙医中医事业的保障措施
(四)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蒙医中医事业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蒙医中医事业费主要用于重点专科专病建设、人才培养、蒙医药标准化体系建设、设备更新、科技攻关等,对蒙医事业要予以重点扶持。
(五)提高定向或定额补助标准。考虑到蒙医中医机构收费标准偏低的实际,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医院(包括民族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人员配置的有关规定,在与现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相衔接、在编制核准的前提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中医医院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中蒙医医疗机构中的蒙医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其他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
(六)制定和完善技术服务价格政策。充分考虑蒙医中医的特点,对蒙医整骨、药浴及其它传统特色疗法和中医针灸、推拿等传统疗法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可根据蒙医中医医生的知名度和患者的接受程度,在价格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幅度内规定医生的具体收费标准,更好地体现蒙医中医技术劳务价值。
(七)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中的蒙中医药服务给付政策。在确定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时,要把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或蒙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适当提高蒙医药、中医药报销比例。有条件的定点药店要设立蒙药专柜。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院内蒙药制剂,凡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均应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目录。
三、加快建设,完善蒙医中医机构服务功能
(八)优化资源配置,重点加强蒙医医疗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状况及区域卫生规划,对蒙医中医机构建设实行分类指导。要积极扶持蒙医中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医疗服务条件。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自治区蒙医医院,使之成为综合服务功能强、蒙医药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综合性蒙医医院。按照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原则,对盟市、旗县级蒙医中医机构进行改建或扩建,同时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建成专科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蒙医中医现代化的医疗机构。
(九)强化蒙医中医机构内涵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中医医院评价指南》,加强蒙医中医医院内部管理。蒙中医医疗机构要增强全员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院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核心制度的落实,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同时,要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
(十)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弘扬蒙中医药传统的优良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树立蒙中医药工作者爱岗敬业、精益求精、开拓进取、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良好形象。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和完善医院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和行业不正之风,规范服务行为。
(十一)切实加强农村牧区三级蒙中医服务网络建设。要将农村牧区蒙中医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并作为当地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来统筹安排、同步建设。要重视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的改造建设和设备更新,使之成为农村牧区蒙医中医工作的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蒙医中医科室和药房建设。嘎查村卫生室要根据当地条件,配备必要的蒙医中医人员或能应用蒙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乡村医生,为基层农牧民群众提供所需的蒙中医基本医疗服务。
四、突出特色优势,充分发挥蒙医中医的作用
(十二)突出蒙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实施品牌战略。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要坚持蒙医、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突出蒙医中医的主导地位。各级蒙医中医医院的业务人员中,蒙中医、药、护等专业技术人员要达到60%以上。要建设名院、培植名科、培养名医,做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药有专医”,以特色立院、特色兴院,提高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十三)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对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蒙医中医领先学科和重点学科,要给予政策上的倾斜,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建设,培养一批蒙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切实提高我区蒙中医药的学科建设水平。
(十四)注重发挥蒙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要将其纳入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中,重点是加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急诊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十五)强化蒙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充分利用蒙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蒙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快社区蒙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蒙中医药服务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根据需要设置蒙医或中医科,配备一定比例的蒙医中医执业医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蒙中医药服务功能,积极开展蒙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大力推广和应用适宜的蒙中医药技术。
五、强化科研,推动蒙医药科技创新
(十六)加强蒙医传统理论的发掘、继承和基础理论研究工作。要进一步做好蒙医理论的发掘、整理、总结、提高与创新工作,把蒙医药古籍文献的挖掘、整理作为今后加强蒙医药基础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并建立数据库,促进蒙医药理论的继承与创新,加快蒙医药学术发展。
(十七)大力推进蒙医药科技创新。充分发挥蒙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的作用,坚持继承与创新的原则,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蒙医药研究方法,进行多学科、多领域协作攻关。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蒙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实现蒙医药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十八)加快蒙医药标准化建设。通过对蒙医药学基础理论、名词术语、临床诊疗技术、药物及剂型、病证分类代码等的规范化研究,进一步制订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起规范、统一、科学的蒙医药标准化体系,推进蒙医药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进程。
(十九)加强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强蒙医药传统文化和资源的保护,重点是加强传统蒙医药资料文献、药物资源和蒙医药人才的保护。
(二十)加强蒙医药传统诊疗技术的整理研究工作。有计划地开展蒙医传统疗术及民间蒙医药独特诊疗技术和验方、秘方的挖掘整理研究,筛选、评价、注册、推广使用安全、有效、规范、适宜的技术方法和方药,保护利用民间特色疗法。
(二十一)积极开展蒙医药对优势病种的临床研究工作。坚持蒙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研究,同时重点开展蒙医药防治心脑血管病、慢性呼吸疾病、消化系统疾病、血液病、肾病、骨关节病等疾病的研究。积极做好蒙医药防治地方病和传染病,特别是重大突发传染性疾病的研究。
(二十二)加强蒙药新制剂及新药的研制开发与利用。鼓励和支持蒙医药人员继承挖掘蒙药传统剂型,结合临床实践、创造性地研制蒙药新制剂。同时,组织重大蒙医药课题协作攻关,加快蒙药关键技术和新药开发,加强蒙药生产现代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提高我区蒙药在国内外医药市场的竞争力。
六、注重人才培养,提高蒙医中医药队伍素质
(二十三)加强蒙中医药正规化教育工作。注重培养蒙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加强蒙中医药博士和硕士教育,稳定本科教育,适度发展专科教育,提高蒙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学历水平。
(二十四)抓好蒙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完善蒙医中医师承教育。建立和完善蒙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实施蒙中医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速蒙中医药队伍知识更新,开展全区中青年优秀临床人才培养工作。支持和鼓励名老蒙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特别是要抓紧抢救和整理名老蒙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着力培养蒙医基础理论扎实、辨证施治能力强、临床疗效显著、德才兼备的蒙医技术骨干。自治区级名老蒙中医药专家带徒,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获得出师证书者,同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科研成果,可不受现聘资格年限限制,允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十五)注重蒙中医药专科人才的培养。要将中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与医院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以“出名医、建名院、创名科”为目标,大力引进培养专科人才。尤其是加强专科专病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培养一批专而精的蒙中医临床人才,通过专科建设带动现代化蒙中医院的创建。
(二十六)逐步提高基层蒙中医药人才的整体素质,改善蒙中医药人才的待遇。通过对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蒙医中医专业大中专学历教育和临床技术骨干培训,提高农村牧区蒙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城市支援农村牧区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城市蒙医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定期下乡培训和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并要形成制度。要提高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待遇,稳定基层蒙医药人员队伍。对于在基层从事蒙医药工作20年以上或主动要求分配到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工作的蒙医药本科毕业生给予特殊待遇。
七、加强领导,形成各部门共同支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合力
(二十七)加强对蒙医中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蒙中医药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明确,不断强化蒙医中医特色,拓宽蒙医中医服务范围,使蒙医中医事业在公共卫生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应有的位置。制定蒙医中医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优先扶持蒙医中医项目。各地实施重大卫生项目,要充分利用蒙中医药资源,统筹考虑,重点安排。
(二十八)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形成发展蒙中医药事业的合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展蒙中医药的统筹规划的协调指导工作。各级发改委、财政、人事、科技、教育、建设、工商、税务、药品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要主动关心和支持蒙医中医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要把发展蒙医药事业作为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重点予以扶持。
(二十九)健全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系。自治区决定成立蒙医中医药管理局,对蒙医中医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蒙中医事业的管理,促进蒙医中医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扩大蒙医药对外合作与交流。要注重宣传蒙医中医尤其是蒙医药的理论特色和独特疗效,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我区蒙医药的对外影响。积极吸引区外、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蒙医药研究开发,推动我区蒙医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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