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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0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11-30
  • 【生效日期】2006-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70号

关于批准对酉阳青蒿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酉阳青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酉阳青蒿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酉阳青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酉阳青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渝府函[2006]81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龙潭镇、麻旺镇、泔溪镇、酉酬镇、后溪镇、大溪镇、兴隆镇、黑水镇、苍岭镇、龚滩镇、丁市镇、小河镇、李溪镇、板溪乡、铜鼓乡、涂市乡、江丰乡、腴地乡、车田乡、偏柏乡、五福乡、可大乡、木叶乡、毛坝乡、花田乡、双泉乡、庙溪乡、浪坪乡、清泉乡、两罾乡、天馆乡、后坪乡、万木乡、宜居乡、官清乡、板桥乡、楠木乡、南腰界乡等39个乡镇,黔江区石家镇、两河镇、濯水镇等3个镇,秀山县溶溪镇、龙池镇、石堤镇等3个镇,彭水县鹿角镇、桑柘镇等2个镇共计4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黄花蒿(Artemisia annua L.)。

(二)立地条件。

海拔300至800米的低山、高丘地区,选择向阳的平地、缓坡或阶地种植,要求土壤保水保肥性能好,pH值6至7,有机质含量≥1.3%。

(三)栽培管理。

1. 种子要求:选用青蒿素含量≥10‰的酉阳原产黄花蒿优良株系在隔离条件下繁育的种子。

2. 育苗:每年于1月上旬至2月中旬采用地膜覆盖保温育苗。

3. 假植:在幼苗具有8至10片真叶时假植培育壮苗。

4. 移栽:每年3月底至4月上、中旬,选择晴天傍晚或阴天移栽,每667m2 (亩)定植1000至1200株。

5. 肥水管理:足施底肥(牛渣肥、鸡粪、菜饼加磷肥),早施促苗肥(清粪水、芸苔素类叶面肥),追施抽茎肥(专用高钾复混肥),重施分枝肥(专用高钾复混肥),补施花果肥(硼肥、磷酸二氢钾、芸苔素类叶面肥)。

6. 病虫害防治:综合防治,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有机磷类农药。

(四)采收。

8月上旬至9月上旬在青蒿植株进入花芽分化末至现蕾初期,选晴天9时至16时及时采收。

(五)加工。

自然晾晒干燥或38℃以下人工干燥,至蒿叶含水量≤13%,去枝梗收叶贮藏。

(六)质量特色。

理化指标:产品叶片≥97.0%,含水量≤13.0%,总灰份≤8.0%,酸不溶性灰份≤1.0%,杂质≤1.0%,青蒿素(C15H22O5)含量:特级品≥9.0‰;一级品≥8.0‰;二级品≥7.0‰。

三、专用标志使用

酉阳青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酉阳青蒿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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