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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山东省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 【发布文号】环办〔2007〕7号
  • 【发布日期】2007-01-10
  • 【生效日期】2007-01-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山东省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山东省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

(环办〔2007〕7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经查,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冷轧薄板一期工程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等八部门2006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该报告附件《关于新开工项目清理督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规定,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项目开工建设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对各项建设程序执行不力的地区,将采取暂停项目审批(核准),暂停安排国家投资等惩罚措施。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冷轧薄板一期工程位于山东省莱芜市。根据《关于印发清理和督查新开工项目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要求,我局决定,在该项目落实停止建设、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整改要求前,暂停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你局也应按照国家规定暂停莱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二○○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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