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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绍兴袍江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6〕481号
  • 【发布日期】2006-12-04
  • 【生效日期】2006-1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绍兴袍江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绍兴袍江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环函〔2006〕481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推荐绍兴袍江工业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报告》(浙环〔2005〕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绍兴袍江工业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应按照《绍兴袍江工业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依托园区独特的区位优势、经济实力和行业特点,积极建设纺织、食品饮料、包装材料、机械电子和生物制药等产业链,建成一批生态工业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园区生态工业管理体系,使园区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得到根本转变,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

(三)你局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局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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