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体艺厅〔2007〕9号
- 【发布日期】2007-08-23
- 【生效日期】2007-08-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一次预警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7-2008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一次预警通知
(教体艺厅〔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二季度食物中毒情况的通报》,第二季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共收到全国食物中毒事件报告151起,其中19起发生在学校集体食堂,占12.6%。与第一季度相比,学校食物中毒起数增加了72.7%。此外,还有24起发生在校外的学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增多,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地各校必须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
9月份既是新学期的开始,又是食物中毒高发月份之一。学校食堂、供水设施由于在暑假期间处于闲置,以及部分地区还经历洪涝等灾害,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饮用水污染和食物中毒的隐患,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食物中毒事件很可能会在学校频发。
为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特提醒各地学校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开学前对学校食堂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并做好清洁卫生工作。要彻底清洗、消毒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及用具,包括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加工和贮存食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橱柜等,未经清洗、消毒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要对上学期剩余的食品原料、调料等进行检查,清除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调料。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
二、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供水设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的清洁、消毒工作。通过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提供的学生生活饮用水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要加强对自备水源的防护,自备水源离独立设置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水井要设有井盖,加固上锁。
三、做好学生日常饮水的管理工作。如果学校是从企业购买桶装饮用水,提供桶装饮用水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学校使用的饮水机必须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饮水机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清洗、消毒。从事饮水机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新学期开学后,要对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后方能使用。在教室放置饮水机时应远离黑板,防止二次污染。
四、认真核查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确保食堂从业人员已经进行健康体检,且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同时了解食堂从业人员是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一旦食堂从业人员有上述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结合入学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一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公告栏,告知学生常见食物中毒和饮水安全知识,包括不能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等。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立即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进行部署,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工作的自查和抽查,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措施。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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