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10]300号
- 【发布日期】2010-06-28
- 【生效日期】2010-06-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抄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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