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1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1号
  • 【发布日期】2006-12-18
  • 【生效日期】2006-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1号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号,以下简称“第2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3号公告、2006年第5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第29号令颁布之前取得正式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2006年第一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被我委暂缓认定的单位;按照第29号令的规定,申请办理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单位。
二、申报时间
根据第29号令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申报单位应于2007年3月10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报送申请材料。自2007年2月10日起,申报单位可登录《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中国工程咨询网http://www.cnaec.com.cn/)进行电子文件材料的填报。初审机构向我委报送初审意见的最后期限是2007年4月28日。
三、为保证本次申报工作顺利开展,我委将于2007年1月下旬召开初审机构会议,布置有关申报事项。会议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