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办〔2006〕26号
- 【发布日期】2006-12-22
- 【生效日期】2006-12-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穗办〔2006〕26号 2006年12月22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6〕21号)精神,切实把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市农村文化和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文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农村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快文化强市建设进程、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培育新型农民的有效途径,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不断加大农村文化硬件设施建设力度,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和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农村文化活动,广泛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农村经济社会逐步协调发展。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市农村文化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要求还不相适应,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问题是,农村文化建设和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没有得到高度重视,直接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部分区(县级市)文化事业经费没有达到省、市关于文化事业经费不低于当地财政总支出的1%的要求;现有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文化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农村文化市场发育不成熟,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农民文化生活相对贫乏,城乡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种情况应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特别是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已步入一个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的发展阶段,城市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农民群众收入不断提高的有利条件下,农村文化事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完全有条件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方面加快发展步伐,取得更好的成效。
3.农村文化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始终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努力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方面,充分发挥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为广州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总体要求,以镇为依托,以行政村为重点,以农户为服务对象,加快推进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规划先行、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市管到镇、县(区)管到村”和“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要求,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农村文化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加快文化市场培育,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抵制腐朽文化,倡导科学、文明,克服愚昧、落后,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4.我市农村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到2010年基本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的农村文化建设新格局。区(县级市)、镇、村文化基础设施相对完备,公共文化服务切实加强;农村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基本理顺,文化队伍不断壮大,文化产业较快发展,农村文化消费市场得到有效开发,农民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农村文明程度和农民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建成100条左右市级文明示范村,文化在促进全市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5.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镇为依托,以行政村为重点,以农户为服务对象,发展区(县级市)、镇、村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到2010年,全市建成和完善市、区(县级市)、镇、村农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区(县级市)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馆业务用房面积超过省颁3500平方米的达标标准,将文化馆全部建设成为省一级以上文化馆),文化遗产资源较丰富的区(县级市)有博物馆,镇有综合文化站(力争全部达到省一级文化标准),行政村和自然村有文化活动室和活动场地。区(县级市)文化馆要要具备综合性功能,图书馆要加强数字化建设。中心镇要将文化基础设施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总体建设规划,一起规划和建设。要建设集图书阅读、广播影视、宣传教育、文艺演出、科技推广、科普培训、体育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设施,图书室、文化站、电影院、文化广场、广播电视站、宣传文化长廊、体育场所、青年中心和公园等设施要有专人管理。行政村要结合创建文明示范村,建设功能健全、运作正常的文化活动室,包括图书室、文娱室、宣传文化橱窗、灯光球场、公园等设施,明确由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近年来新实行村改居的地区,可根据居民构成情况,街参照中心镇、居委会参照行政村的标准建设文化设施。整合农村文化建设资源,统筹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综合利用,努力做到相关设施能够共建共享,着力解决农村文化设施分散、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鼓励政策与措施,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进中小学的图书室、电子阅览室、体育场地和机关、企业的内部文体设施定时就近向城乡群众开放。进一步贯彻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广州实际,制定相应措施。镇级行政区划调整后原有的文化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原则上不能更改其属性和使用功能,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在学校布点整合中腾出的闲置校舍,可改造为镇、村文化活动基地。
6.大力推进广播电视进村入户。加大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力度,巩固行政村村村通有线电视的成果,利用有线、无线、卫星、微波等多种手段,积极解决边远山区自然村“户户通”广播电视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体系,争取2007年基本实现20户以上的通电自然村全部通广播电视,使农民群众收听收看到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在全市加快推进电视数字化工作。行政村在实现村村通有线电视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运行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补贴、降低成本等多种手段减轻农民负担,提高有线电视入户率,确保村村通长期保持好的效果。区(县级市)要建立“村村通广播电视”维修站,区(县级市)财政要按照省有关规定补助维护经费,确保村村通网点正常运作。
7.积极发展农村电影放映。市、区(县级市)要拨出专款,加快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逐步实现由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的转变,丰富农村电影片源,切实落实一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公益性电影的要求。加强农村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影片和农村科教影片的放映。加强对现有农村影院的升级更新改造,增加农村电影固定放映点。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资本,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个体放映队,多层次开发农村电影市场,各级探索能够满足农民群众需要的市场运作的农村电影放映的新方法新模式。
8.开展农村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加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与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统筹规划,综合利用,使区(县级市)文化馆、图书馆和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活动室逐步具备提供数字化文化信息服务的能力。要整合科技系统“信息直通车工程”、教育系统“校校通工程”、卫生系统“金卫工程”以及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网络资源,与有线电视数字化推进工作相结合,以共建方式发展基层服务点。
9.支持服务“三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实施服务“三农”重点出版物出版工程。广州出版社要增加出版农民群众买得起、读得懂、用得上的通俗读物的品种和数量。建立以新华书店为主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流通渠道相结合的农村图书发行网络。开展“千村书库”、“送书下乡”等活动,区(县级市)、镇要以政府采购形式,每年集中招标采购一批适用于农村的图书,订阅一批报刊,直接配送到村文化活动室,方便农民群众阅读。同时,区(县级市)、镇要统筹区(县级市)、镇、村的图书、报刊资源,大力推进图书、报刊资源在各村文化活动室之间的流通,发挥资源共享优势。
10.加大文化资源向农村的倾斜。对重要的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合理调整,逐步增加为农村服务的资源总量。市、区(县级市)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和农业报道的份量,把面向基层、服务“三农”作为新闻宣传的重要任务,多出受农民群众欢迎的精品栏目和节目。
三、弘扬岭南地方特色文化,丰富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11.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区(县级市)、镇、村、要按照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原则,充分利用农闲、节目和集市,组织引导农民群众自编、自演、自娱、自乐,开展文艺演出、民间民俗文化娱乐、劳动技能比赛、农村青年文化节等活动,把大型示范性文化活动与平时小型分散性群众文化活动结合起来,丰富和活跃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积极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文化下乡新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支持市属各专业艺术团体送戏下乡,以积极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占领农村文化阵地。紧密结合农民求知求乐、脱贫致富的需求,坚持寓教于文、寓教于乐,结合创建文明村、文明户活动,以提高青少年现代公民素质为重点,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抑制腐朽文化,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12.大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加强对农村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发掘、整理、扶持和保护,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加强落实对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的宣传教育,对农村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古村落、特色村镇、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促进农村优秀民间文化资源的系统开发整理和保护,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组织开展全国、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创建活动和民间艺人“民间艺术大师”、“民间工艺大师”评选活动。积极支持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业余文艺团体民间乐社(私伙局)的演出活动,增强粤剧粤曲、广东音乐的生命力。积极打造广州民俗文化艺术节、广州农村文化欢乐节、广州国际龙舟节、广州乞巧文化节等民间文化艺术展示的平台,组织和扶持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划龙舟、水乡咸水歌、飘色、舞狮、客家山歌、龙舟说唱等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活动,提高广州民俗表演艺术的实力和水平。保护开发广绣、牙雕、玉雕等民间工艺项目,开发古村落游、祠堂游、生态游、农家乐等民俗旅游项目。实施特色文化品牌战略,培育一批文化名镇、名村、名园、名人、名品。积极推进农村文化活动方式的创新,对农村文化活动中涌现的新内容、新样式,通过总结提高,逐步形成农村新的特色文化项目。
13.提供更多更好的农村题材文化产品。加强选题规划和内容建设,把农村题材纳入舞台艺术生产、电视剧制作、各类书刊和音像制品出版计划,保证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出品总量中占一定比例。宣传文化领域的有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农村题材重点选题的资助力度,每年推出一批适合农村青少年成长需要的文化作品和反映当代农村生活、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精品。加大对农村题材优秀文艺作品的奖励力度,广州文艺奖评奖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奖励反映农民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市属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对优秀农村题材文艺作品,在刊发、播出、宣传评介等方面要给予重点支持。
四、创新农村文化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增强农村文化建设活力
14.全面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区(县级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镇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整合基层公共文化资源和事业站所,组建镇综合文化站,实行财政核拨经费。其改革主要是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革其文化设施的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要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分配等方面的内部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推进“馆(站)长负责制、专业干部聘任制、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图书、博物)馆和业务干部的选聘、考核、奖惩及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区(县级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镇文化服务中心要加强自身业务建设,制订年度农村公益性文化项目实施计划,明确服务规范,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农村文化设施的利用率,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
15.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推动基层艺术团体、电影公司、电影院、新华书店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按现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配套政策和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转企改制单位税收、人员分流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引导非公有资本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的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导鼓励区(县级市)现有艺术院团以多种形式和企业合作。对电影院、剧院等设施,在确保其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其进入大型文化企业集团,也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采取公办民营、公开招标、委托经营的方式,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
16.积极发展农村民办文化和文化产业。进一步繁荣农村文化市场,培育促进区(县级市)和镇出版物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网络服务等文化市场的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文化市场体系和网络。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鼓励农民因地制宜创办文化企业,开展各种面向农村、面向农民的文化经营活动,使农民群众成为农村文化建设的主体。支持农民群众自筹资金、自己组织、自负盈亏、自我管理,举办农民书社、集(个)体放映队等,开展图书分销、电影放映、文艺演出等活动,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剧团和农村业余剧团的发展。有关职能部门要简化对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登记审核程序,在土地使用、信贷、行业政策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资本在政策范围内,以各种形式举办文化实体,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引导和支持文化资源丰富和自然环境条件优美的镇村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17.规范农村文化市场。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农村文化市场管理体制,不断改进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实现管理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加大执法力度,发挥市、区(县级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协调作战能力,发挥镇综合文化机构监管作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活动,联合工商和城管部门取缔无证经营。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电影放映、出版物印刷和销售、网吧、体育市场等方面的管理,文化市场执法队伍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传播色情、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确保农村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加强对农村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8.高度重视农村文化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责,要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建设,纳入干部晋升考核指标,确保农村文化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建立农村文化目标责任制和相关评价机制,把农村文化工作列入创建文化先进县(区)、镇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评价体系,把服务农村、服务农民情况作为基层文化单位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19.切实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规划,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市、有关区(县级市)财政的文化事业经费拨款,应不低于本级财政总支出的1%。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提高用于镇和村的比例。中心镇在市每年支持的统筹建设资金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资金用于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采取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举办农村文化事业。建立健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0.加强农村文化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发展专兼职结合的农村文化队伍。农村文化机构事业编制,要确保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建立健全文化馆、图书馆和镇(街)文化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村文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逐步实行从业资格制度,逐步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农村文化工作者的工作、生活条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积极培养农民文化骨干,充分发挥民间艺人、文化能人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传承发展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作用,巩固农村文化建设的群众基础。制定农村文化队伍培训计划,组织专家学者和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农村基层,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讲座等形式,帮助农民文化骨干掌握文化知识,增进艺术技能,将农民文化骨干乡土人才纳入农村乡土人才培养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熟悉农村文化生活、有一定文艺专长的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文化工作,落实我市有关鼓励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的优惠政策。注意发挥农村文化经纪人的作用。
21.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的作用,继续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文化对口支援活动,把志愿服务、学生社会实践和“三下乡”活动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三下乡”活动的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组织和动员文化、科技、卫生、教育、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到农村开展对口服务活动;组织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城市对农村开展文化援助活动,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对口扶贫计划。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捐助农村文化事业,重点捐助文化站(室)、图书室等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公益性文化实体和文化活动;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或国家机关向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积极组织开展农村文化服务活动,在“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中增加农村文化服务的内容,鼓励应届大学毕业生深入广大农村从事文化信息传播、活动组织、人员培训等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农村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22.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建立党委、政府加强农村文化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区、县级市及市直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文化工作。宣传文化广电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综合协调,对农村文化建设特别是重点文化工程,要加强专项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建设等部门,在制订发展规划、安排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时,要充分考虑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政策,明确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群众团体要努力发挥在农村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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