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09
- 【生效日期】2004-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19号
根据《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已对截止到2004年8月1日前提交的所有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了首次审查。有关审查结果都已通过信函、传真以及我局互联网发布等形式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另外,阶段性的办理进展情况也将陆续在我局互联网站上发布。
凡需要补充材料的企业必须于2004年9月30日前提交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网址:WWW.AQSIQ.GOV.CN
栏目为:“热点关注”和“国家总局公告”。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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