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穗安监〔2006〕153号
- 【发布日期】2006-12-18
- 【生效日期】2006-1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穗安监〔2006〕153号)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和《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制度,严格许可工作程序,市安监局制定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计划及相关要求》等相关规范性的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已同意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联系人:袁小毛,电话:83647050)。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申请单位前期条件
(一)领取、填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并报送区安监局;
(二)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可向区、县级市安监局提出就经营场所布点、布局进行前期核查的请求,区、县级市安监局可视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或相关评价机构现场核查。
二、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设专店经营烟花爆竹的须提供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四)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五)单位负责人、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进行审查。
(一)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
(二)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区安监局对申请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机关服务承诺
(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不予颁发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本文自2006年12月25日起施行,至2009年12月25日终止,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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