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发〔2006〕48号
- 【发布日期】2006-12-23
- 【生效日期】2006-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晋政发〔2006〕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
为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使残疾人事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制订《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
一、“十五”计划执行情况
《山西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执行5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圆满完成了规定的各项任务,残疾人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取得显著成绩。
康复康复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社区康复指导机构达到74个。举办各类培训班30期,培训康复工作管理与技术人员450人次。为残疾人提供用品用具1400种、97682件,为74645名白内障患者实施了复明手术,为5497名低视力患者配戴了助视器,为2906名肢体残疾者和2243名智残儿童进行了康复训练,2405名聋儿接受了听力语言训练、150名肢体残疾患者得到手术治疗、5.8万名精神病患者得到监护,各项康复治疗、训练与服务总计达14万人。
教育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由“九五”末期的80%上升到85%。普通大中专残疾考生招生录取率达到100%。对贫困失学残疾儿童实行了救助。
就业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了《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县以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全部建立。对85578名残疾人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35086名残疾人得到就业,就业率达到85.1 %。盲人按摩工作在规范管理、完善网络、职称评定、专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不断加强。
扶贫安排扶贫资金2.6亿元,对50多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了扶持,近30万脱贫。投入专项资金1440万元,对1600多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进行了改造。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得到救助。
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已初见成效。省政府投入基本建设专项资金930万元,中央财政补贴670万元,共计1600万元,对11个市、92个县(市、区)残联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补贴。目前,10个市、2/ 3县(市、区)残联的基础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为残疾人提供了有效的服务。
基金工作建立了残疾人福利基金和残疾人教育奖学金基金。全省各级残联筹集残疾人福利基金5500万元,救助贫困残疾人20970户。筹集残疾人教育奖学金400多万元,资助贫困残疾学生4550名。为6000名肢体残疾人捐赠了轮椅,使广大残疾人感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温暖。
文化体育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日趋活跃。参加全国残疾人文艺汇演和全国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取得了良好成绩。参加了多项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赛事,比赛成绩和运动员素质有了很大提高。成功举办了全省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推动和促进了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深入开展。
法制建设残疾人法规建设明显加强。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和保障金的收取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省、市、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320余个,为残疾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各级政府都制定了对残疾人优惠的政策措施,使残疾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社会环境积极利用各类公共传播媒介,全面深入报道残疾人事业成就和发展状况。参加“中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评选和各地人民广播电台残疾人节目展播活动,取得了良好成绩。开辟了残疾人专栏节目,开设了“山西省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为广大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良好条件。无障碍设施建设全面推进。省城太原已在大型公共场所推行无障碍设施,在主要街道安装盲人公交站牌384块,在太原教育电视台开辟聋人手语专题节目,其它城市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也得到推进。
组织建设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残疾人协会。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逐步健全。选拔残疾人干部进入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基层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进展顺利。专门协会组织建设超额完成任务,为推动各类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
二、“十一五”规划的指导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
坚持“打好基础、持续推进”的工作方针。以提高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和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为重点,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让残疾人得到更多的实惠。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逐年加大残疾人事业经费,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率先使残疾人生活实现小康。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模式。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将相关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行、整体推进。
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的作用。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大力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参与残疾人工作,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工作者队伍,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完善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主要目标
1.残疾人生活总体初步达到小康水平。
2.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通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使50万名残疾人得到康复治疗、训练与服务。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康复,搞好残疾预防。
3.使可扶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1.2万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4.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学生接受高级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权利。
5.扩大残疾人就业规模。使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接受岗前专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5%以上。
6.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7.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良好社会环境。深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不断推行城市无障碍建设和信息交流无障碍。
8.残疾人文化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体育活动得到普及。
9.残疾人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10.建设省残疾人综合康复就业中心,完成市、县(市、区)残联基础设施建设。
11.加强与兄弟省(自治区、市)及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先进经验,不断推动工作。
三、“十一五”规划的主要指标和任务
(一)康复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的培养。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农村70%以上得到康复服务。实施一批重点工程,使5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白内障复明手术7万例、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0.5万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0.5万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0.2万例、装配假肢和矫形器0.2万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0.2万名、智力残疾儿童系统训练0.2万名、肢体残疾人系统训练0.3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得到综合治疗32.4万名。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8.5万件。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1.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和康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整合资源,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和人员的作用,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建立社区康复员队伍,完善适宜的社区康复设施,将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之中。
2.组织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采取设立定点医疗机构与组派医疗队相结合的方式,做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进一步扩大白内障无障碍区。完善低视力康复服务网络,推广低视力康复技术,对贫困低视力患者实施救治。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
3.加强和完善聋儿康复网络。组建山西省聋儿康复教育中心,加强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巩固基层聋儿语训班点,办好聋儿家长学校,指导社区、家庭开展康复训练,推广人工耳蜗植入技术,开展听力语言康复师资职称评定工作,实施贫困聋儿康复救助,拓宽听力语言康复服务范围。
4.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协作的精神病防治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对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推动精神病康复托养机构建设。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工作,采用工(农)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康复手段,切实提高康复效果。
5.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室建设,推动基层卫生机构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与服务。完善省、市级康复中心的功能与条件,组织肢体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广泛开展康复训练。做好肢体残疾患者手术矫治、辅具适配、功能训练的有机衔接,救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
6.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集教育、康复、娱乐、劳动为一体的智力残疾人养护机构,为智力残疾人提供系统的、终身康复服务。发挥社区和家庭的作用,以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工疗养护机构为依托,开展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对智力残疾儿童进行生活自理和认知能力与语言交流等训练,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成年智力残疾人进行简单劳动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开展早期干预,切实做好特殊人群的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减少智力残疾发生。
7.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供应与服务。组织供应各类残疾人急需的质优价廉的辅助器具,推广使用康复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巩固和完善各级辅助器具供应服务机构,建立省级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加强信息服务,推广评估和适配技术,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质量监督。对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实施救助。
8.保障贫困残疾人得到救助,实现康复。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部等六部门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2005―2015)》的要求,认真落实康复经费。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医疗保险,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广泛开展以“助视、助听、助训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为主要内容的康复救助活动,促进康复专项救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9.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广泛开展“爱眼日”、“爱耳日”、“精神卫生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治麻风病日”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残疾预防意识和残疾人及其亲属的康复意识。针对遗传、疾病、中毒、意外伤害、有害环境等主要致残因素,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干预措施。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加重。
(二)教育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使可以就业的残疾人普遍得到职业教育或培训。保障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加快高级中等特殊教育发展,积极发展高等特殊教育。
1.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切实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加大资金投入,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2.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特教班。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要建立一所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
3.合理规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市级城市应建立一所特殊教育职业高中,鼓励和支持兴办残疾人高等教育,有计划地扶持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和创办特殊教育学院。
4.加大对贫困残疾学生的扶持和资助力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将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列入“两免一补”优惠政策范围。对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减免有关费用,优先提供助学金和教育贷款,帮助残疾学生解决生活问题。“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和其它社会助学活动,应将残疾学生纳入救助或资助范围。
5.进一步落实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和考试办法,保证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6.加强省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充分发挥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利用社会职业教育资源,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
7.加强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建设和盲文、手语及盲人语音电脑培训工作。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提高特殊教育水平。特教人员和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残联工作人员可享受特教津贴。
8.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列入义务教育统计对象。
(三)劳动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强自立、体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强化对残疾人的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特别是注重培养、培训盲人按摩人员。
1.实行积极的残疾人就业政策,进一步规范、促进和推动残疾人就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完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福利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方试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工场,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给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要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3.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继续贯彻落实《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137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88号)的规定,加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力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团体,在招考公务员时要列出一定名额用于录用德才兼备的残疾人,禁止歧视残疾人。达不到比例的要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工商、财政代征、代收工作,严格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保专款专用。
4.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丰富培训内容,强化培训效果,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高残疾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对1000名盲人进行保健按摩师技能培训。多渠道、多层次为盲人按摩人员提供从业岗位。依据国家规定,各级残联对盲人按摩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集体开业、个体从业,要在核发证照、落实场所、筹集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在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就医的患者,其医疗费与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同样对待。
(四)扶贫与社会保障
做好残疾人扶贫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扶持38万名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初步解决温饱的扶助其稳定提高经济收入。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依法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符合条件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扶贫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扶贫计划和社会保障体系,优先安排,统一领导,同步实施。省、市、县三级要分别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有生产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
2.国家、省扶持重点县和插花贫困县,要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整体扶贫开发计划,在整村推进和开发式扶贫过程中,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当地龙头产业项目或区域经济开发的辐射、带动范围,尽快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要选择适合残疾人脱贫的项目,帮助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保证扶持措施落实到残疾人户。其他县也要针对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制定扶持规划,落实扶持措施。
3.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都能掌握脱贫致富的一技之长。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补贴经费,用于支持对贫困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培训。
4.加强扶贫贷款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人受益。
5.各级财政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资金,继续实施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
6.继续推广党员干部联户帮扶贫困残疾人责任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包、带、扶”贫困残疾人活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帮助残疾人早日摆脱贫困。
7.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认真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给予供养、救济,并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积极拓展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措施,加强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使城镇企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努力促进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认真贯彻国家制定实施的医疗保障政策,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采取措施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城镇个体残疾人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在实施农村低保、大病救助、贫困家庭子女就业救助、五保户供养等农村社会救助时,要特别将残疾人纳入其中。
(五)组织建设
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培养、造就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1.完善残疾人组织机构。县、乡残联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加强力量,提高效能。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选配一名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做到组织、场所、人员“三落实”,有效地为残疾人服务。
2.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各级都要制定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全面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为残疾人事业的持续推进提供组织保证。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协管职能,加强县以上残联中青年干部、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配备工作。市、县(市、区)要按照中组部《关于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选拔残疾人干部充实地方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组通字〔2002〕38号)的有关规定,选配残疾人干部,形成梯次结构、配置合理、年富力强的残联领导班子。
4.健全、完善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进一步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密切联系残疾人,团结、激励残疾人奋发进取,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
5.深入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挖掘各种资源,开展文化、科技、法律等多种形式的志愿者助残活动,使残疾人就地、就近得到及时、周到的服务。
6.组织好全省“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定期组织“自强模范”进行巡回报告。
7.进一步做好“优秀残疾人人才库”建设工作,开阔视野,拓宽渠道,广纳人才,为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六)文化体育
推动全省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艺术人才。组织开展各类残疾人体育活动,扩大残疾人群众体育基础,提高残疾人竞技运动水平。
1.丰富残疾人文化生活。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残疾人组织和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特殊需求,发展残疾人特殊文化,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活动。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特殊学校文艺汇演和残疾人美术、摄影比赛及展览,活跃和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创办特殊艺术活动基地,建立特殊艺术人才库,培养特殊艺术人才,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文化艺术创作活动和残疾人题材的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出版、制作,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的发展。
3.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和训练基地,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完善省、市、县三级残疾人体育协会组织,建立省、市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形成完整的残疾人体育工作体系和残疾人运动员选拔、培养输送、系统训练体系。体育部门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队伍,加强对集训队员的训练和管理工作。体育院校每年要留出相应名额,有计划地招收残疾人运动员,为竞技体育培养优秀人才。体育院校、师范院校要把残疾人体育纳入教育内容,全民健身路径工程要充分考虑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体育的经费投入,保证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和比赛所需的经费。
4.倡导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机构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为残疾人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创造条件。公共图书馆和街道、社区与村图书阅览室要为残疾人提供图书借阅服务,有条件的市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开展为残疾人送文化活动,增加特教学校特别是盲人学校盲文图书存量。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训练基地,要为残疾人和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比赛提供优惠、优质服务。
5.发展残奥、特奥运动。举办第八届全省残疾人运动会和第三届全省特奥运动会。组团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第四届、第五届全国特奥运动会。全力备战2008年残奥会,力争取得好成绩。
(七)社会环境
大力宣传人道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
1.在全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中,推动“人道主义思想进课堂",将人道主义思想教育和自强与助残等内容纳入中小学生德育课程中,培育爱心,养成关爱他人、扶助弱者的良好习惯。
2.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要支持和动员新闻媒体采用不同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反映残疾人自强不息和扶残助残的先进事迹,营造和谐友爱的舆论环境。
3.组织好“全国助残日”活动,普遍开展“红领巾助残”、“志愿者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各项活动,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
4.省级电视台要开辟手语新闻节目并加注字幕,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市级以上电视台要开办手语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在公众传播媒介中积极推进“字幕工程”。
5.加强“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建设,广泛动员公共媒体宣传残疾人事业的成就以及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先进典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
(八)维权
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要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加大政策维权工作力度,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积极参与制定和修改与残疾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有关条例,制定我省残疾人就业、康复、无障碍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修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修订和完善优惠残疾人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人面临的突出困难与问题,并将落实工作纳入年度任务目标和考核范围,实施有效的监督。
2.加强对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纳入全省“五五”普法规划,制订相应计划,倡导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维权能力。
3.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执法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参与社会生活的各项合法权益。对因企业转制、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等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权益保障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要建立重大、典型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筛查制度,加大查处力度。
4.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建立以各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各级残联和社会团体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社会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5.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作用,听取残疾人意见,了解残疾人需求,解决残疾人问题。
6.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加大无障碍宣传,普及无障碍知识,提高无障碍意识。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城市现有道路、建筑物、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同时,要加大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力度,凡是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审查时,必须按照现行规范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关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计文件时,对违反规范设计要求的,必须责成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要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列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各级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中的无障碍设施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无障碍设施落到实处。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开展无障碍设施示范社区和示范城活动。
7.积极发展信息交流无障碍,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法律法规建设,采取盲文、手语、字幕、特殊通讯设备等辅助技术或替代技术,为残疾人接受和传播信息,交流、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九)残疾人福利基金
充分发挥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优势,广辟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不断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力。
1.加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加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组织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发掘资源、拓宽渠道,为残疾人事业募集更多的资金,为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供物质支持。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民间基金民间管理”的原则,募捐基金由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统一管理,本着“服从资金募集目的和尊重捐款人意愿”的原则,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
3.继续在全省开展“情系残疾兄弟姐妹”爱心助残系列活动。巩固已经开发的项目合作计划,弘扬“爱心助残”义举和精神,扩大“四助一救”活动成果。
4.继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力度。省、市两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救助残疾人。吸纳社会力量,在全省分别奖励和资助大中专院校和特教学校、随班就读的优秀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学生,促进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救助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贫困户3万户,采取多种形式,为6000名重度肢体残疾人捐助轮椅,解决出行困难,促进参与社会。
(十)信息化建设
加强省、市、县(市、区)残联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两级残联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构建覆盖省市两级残联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整合残疾人事业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省级建立和完善网络和网站建设,市级要按照中国残联和当地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建立起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并与省残联的局域网连接,实现业务数据、政务信息的网上传输。进一步推动残联系统公众信息网建设,各市都要建立起自己的公众信息网。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起完善的信息网络。各级财政要支持残疾人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要进一步抓紧抓好。省残疾人综合康复就业中心要尽快交付使用,地方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要在“十五”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在立项、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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