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
- 【发布文号】穗环〔2006〕138号
- 【发布日期】2006-12-29
- 【生效日期】2006-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
(穗环〔2006〕138号)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广州市从2007年1月1日起,对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登记的符合国Ⅲ标准的汽车,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环保标志。
二、本通告所称国Ⅲ标准汽车,是指符合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列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
三、本通告所称第三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四、环保标志核发程序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国Ⅲ标准汽车,在核发车辆牌照后,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核发环保标志。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登记的国Ⅲ标准汽车,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到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
(三)环保标志首次核发时不要求进行排气检测。
(四)环保标志的核发不收取费用。
(五)环保标志核发地点见附录。
五、环保标志的有效期和换发
(一)国Ⅲ标准汽车环保标志有效期暂定为两年。
(二)环保标志有效期满后,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排气检测,经检测合格的给予换发。
(三)环保标志原则上不予补发,对于确实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书面申请,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补发环保标志。
六、环保标志的使用
(一)环保标志应粘贴于车辆前挡风玻璃的内侧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处,以便车外检查。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标志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环保标志的制作和核发管理工作,对使用假冒标志、伪造标志等行为依法处理;建立环保标志管理系统,为市公安机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监督管理和执法依据。
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汽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咨询电话:83190134,投诉电话: 83125155、83125149。
八、本通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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