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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608号
  • 【发布日期】2006-12-31
  • 【生效日期】2006-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6]6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2222号)和《省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水泥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5〕3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步伐,特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十五”以来,我省水泥工业在提高技术装备、降低资源消耗水平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水泥熟料生产线推广应用100%煅烧无烟煤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建成和在建一批新型干法水泥企业,部分机立窑生产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但总体上看,我省水泥工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2005年全省仍有水泥企业292家,水泥产能3900万吨(实际产量约2713万吨),平均每家企业产能仅有13万吨左右,全省最大的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产能也仅有500万吨。由于产业集中度低,影响了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加上境外、省外一批水泥大企业或产品陆续进入我省,省内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有所下降;二是落后工艺的机立窑水泥比重大,新型干法水泥比重偏低。2005年全省机立窑水泥产量2040万吨,占总产量的近78%,而新型干法水泥产能875万吨,仅占全省水泥产能的22%,远低于全国平均45%的水平;三是散装水泥推广缓慢,2005年全省水泥散装率仅28.6%,低于全国平均36.6%的水平;四是水泥行业经营粗放,能源和资源消耗高,综合利用水平低,石灰石矿山无序开采,部分主产地水泥企业粉尘污染问题仍较突出,影响当地居民的生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以大力发展新型干法水泥,加快淘汰机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为重点,积极推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对提高我省水泥工业整体实力与竞争力,促进全省水泥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是:加快淘汰机立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等技术落后的水泥熟料生产能力(以下简称“落后水泥产能”),加快建设一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新型干法水泥骨干项目,提高水泥产业集中度和行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全省水泥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十一五”期间,全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

(一)至2010年,全省水泥总产量3500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产量2500万吨,占全省水泥总产量的70%以上;五年累计淘汰和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1668万吨。其中,2007年淘汰600万吨、2008年淘汰564万吨,2009、2010年累计淘汰504万吨(详见附表)。

(二)加快企业改造和改组步伐,2010年水泥产量前5位企业的平均生产规模达到300万吨以上,生产集中度提高到40%以上。

(三)大力提高水泥行业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日产4000吨以上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5千瓦时,吨熟料热耗小于740千卡,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下降25%。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利用工业和生活废弃物补燃发电的生产线达40%。

(四)加快推广散装水泥,2010全省水泥散装率力争达到48%以上。

(五)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

三、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坚持合理布局,实施分类指导

严格按照闽政文〔2005〕358号文件提出的规划布局原则,新建、扩建、改造(转型)水泥生产建设项目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根据市场需求,在石灰石矿山资源及交通运输条件具备的水泥主产地,重点鼓励发展日产4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除全部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干法水泥熟料项目外,不再新建、扩建日产2500吨以下(不含2500吨)的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宁德等地建设年产60万吨及以上的水泥粉磨站,漳州、南平等地应主动发展粉磨站、中转库或商品混凝土等水泥接替产业。

(二)加快建立落后水泥产能退出机制,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1.建立落后水泥产能退出机制。各设区市政府应根据附表所列的分年度淘汰目标计划,制定落后水泥产能淘汰、转型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2010年前分年度淘汰和改造(转型)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及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对落后水泥产能比重较大的地区,鼓励投资建设新型干法水泥时,采取等量淘汰或淘汰不低于新建项目产能50%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作为新建项目核准的必备条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采用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用于落后水泥产能退出的补贴。省级有关部门从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水泥结构调整予以补助,资金安排的强度将根据各地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进度制定相应的“先强后弱”的资金补助政策。

2.引导有条件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造成粉磨站。各地要优先考虑本地规模大、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改建成粉磨站,采用与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联营或购买熟料等方式,利用直径2.2米及以上磨机生产水泥,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经核准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在拆除机立窑后),并达到利用工业废渣比例及环保新标准要求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达到福利企业要求的享受福利企业免税待遇。

3.对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凡列入2010年之前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相关设区市政府对外公布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基础上,2007年1月1日起加价0.15元;2008年1月1日起加价0.20元;其他落后水泥产能的生产线其电价在原来执行的电度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05元。加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争取全额用于支持全省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4.停止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享受综合利用和福利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从本文发出之日起,凡列入相关设区市对外公布的2010年前分年度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的,生产许可证年限到期后不再换发新生产许可证;列入企业名单并已享有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在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待遇;有关单位不再受理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不论是否列入企业名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认定的资格申请和福利企业免税待遇的认定申请。

(三)加强政策指导,严格市场准入

1.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重新修订的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根据省里确定的淘汰计划,实施水泥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对新建机立窑、新增机立窑或者对窑径进行扩大的水泥生产线的企业,在水泥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中不予通过并核实关闭,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2.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提高建设、建筑工程应用水泥的准入标准,依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选择水泥类型和品种。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推广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大力发展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支持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直接在大中城市郊区建设预拌砂浆和商品混凝土。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在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3.认真做好现有水泥生产线执行新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作,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施对现有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依法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企业超标排放,凡不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4.提高企业对资源和能源的节约、综合利用水平,抓紧修订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政策规定。大力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同步建设低温余热发电。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工业和生活废弃物补燃发电。要认真落实鼓励发展散装水泥政策措施,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

(四)培育大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鼓励省属集团公司、有实力的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重点培育3-5家大型骨干企业。鼓励有实力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淘汰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资金贷款、资金补贴以及环保、规划、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大型水泥骨干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五)加强矿山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要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并做到规范设计、合理开采,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石灰石矿产资源的配置,应优先满足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的需要。各地要根据落后水泥产能淘汰进度计划,控制石灰石矿产资源的供应,加强矿山资源税费的征管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主要交通要道两侧等禁采区范围内新设采矿点,已经开采的要制定关闭方案,强制实施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加强石灰石矿山资源勘探,规范矿山开采,禁止乱采乱挖,取缔无证开采。提倡贫富矿合理搭配使用,减少石灰石矿山资源浪费。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水泥行业协会要主动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加强行业产销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投资决策。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努力节能降耗,提高企业竞争力。要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促进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有关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分年度淘汰企业名单,于2007年1月31日之前报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等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和相关设区市公布的分年度淘汰企业名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于2007年2月28日前报送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

(八)本《实施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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