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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O06]34号
  • 【发布日期】2006-05-09
  • 【生效日期】2006-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的通知

(哈政办综[2O06]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将市区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开放操场的中小学校仅限于我市市区内,并以社区需要、条件具备、注重实效、规范有序为开放原则。

二、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二)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三)保证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不受破坏;

(四)法律、法规关于保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规定。

三、中小学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开放操场:

(一)寄宿制学校;

(二)特殊教育及工读学校;

(三)操场面积过于狭小的学校;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开放的学校。

四、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需经所在区区政府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具体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要制定中小学校操场向社会开放后的管理制度,聘用专人管理操场,严禁无监护人监护的完全无行为能力人、传染病病毒携带者、管制刀具携带者、携带宠物习练者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在公共场所活动者进入操场。对进入操场者要严格管理,防止破坏操场设施的现象发生。

五、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操场面向社会开放后的有关工作。体育部门在规划建设全市群众体育健身路径时,要适当增加向社会开放操场的中小学校的健身器材;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巡查,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校园平安;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市容秩序管理,清理各种违章占道行为;财政部门要适当增加面向社会开放操场的中小学校校园建设和维护费用。

二○○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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