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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1号
  • 【发布日期】2007-01-08
  • 【生效日期】2007-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控火灾和其他常见灾害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能全面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全省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
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背景下,积极发展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推进队伍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构筑完善消防力量网络体系,大幅度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2007年,全省各县、县级市、县级开发区的县城(城区),均应建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30%的全省重点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所招收人员应以合同制消防员为主,畅通进出渠道,实现专职消防队伍的年轻化、动态式管理,确保队伍充满活力。继续巩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优化整合成果,保持专职消防队伍的稳定、发展和较强战斗力,推进专业化建设和装备更新工作,不断提高专职消防队伍保卫本单位和周边地区消防安全的能力。
三、组织机构
(一)山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
组长:胡苏平副省长
副组长:巨宪华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李连琪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成员:饶国清省公安厅副厅长
段进存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秋明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建文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张润省交通厅副厅长
李锦生省建设厅总规划师
职责:
1.负责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2.协调省直各有关部门工作,指导各地的相关工作;
3.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提供法律、政策支持,编制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编制、经费、队站建设、执勤车辆、人员保险与福利待遇等,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
4.督促领导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二)山西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饶国清(兼)
办公室副主任:李济成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职责:
1.督促和协调各地公安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工作;检查各地消防部门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职雇员的招收、培训与使用管理等落实工作;
2.督促和协调各地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组建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检查各地城乡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
3.督促和协调各地财政部门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被装等;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以及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责任区以外火灾扑救,在起火单位无力补偿所损耗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时的补偿,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4.督促和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队员的用工形式、工资、福利、保险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检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队员的有关医疗、工伤、保险等待遇落实情况;
5.督促和协调各地交通部门指导当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艇)安装及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使用;检查各地交通部门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车处于灭火救援往返途中时,免收车辆通行费落实情况;
6.督促和协调各地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多种形式消防队(站)的规划、土地征用等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7.督促并协调落实领导组的其他决定及交办事宜。
四、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及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的要求,将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办法,力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进一步推进我省消防力量体系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善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合同制消防员及消防文职雇员的规模,制定出台相关经费保障标准,并纳入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将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结合起来,坚持消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兼顾,努力形成“政府主导、专群结合、覆盖城乡、统筹发展”的工作新格局。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并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指导,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模式,按照“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执勤备战、业务训练、装备管理等相关制度,不断提高队伍建设水平,切实发挥队伍在消防安全检查、灭火与抢险救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督促推动,确保工作目标如期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目标,制订计划,定期检查、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社区)、平安县(市、区)考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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