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房地资物[2004]182号
- 【发布日期】2004-04-26
- 【生效日期】2004-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上海市关于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04]182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建设部第125号令颁布的《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化发展,现就有关具体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简称市房地资源局,下同)委托各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简称区县房地局,下同)负责本辖区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受理、审核、发证和管理工作。凡企业申请一级资质的,由区县房地局负责受理,经初审合格的报市房地资源局;企业申报二、三级资质的,区县房地局负责受理、审核、核发资质证书。
市房地资源局对区县房地局不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审核发证的可以行使否决权。
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申报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局注册登记,有物业管理经营内容,并拟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局申请物业管理资质。
2、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
3、物业管理企业可从“上海房地资源网”(www.shfdz.gov.cn)下载或向各区县房地局业务受理中心索取《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按《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4、《办法》第五条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是指:企业法人或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证书;项目经理或主管以上的管理人员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员》证书。
5、《办法》第五条中的“多层住宅”指七层以下(包括七层)的住宅。
6、物业管理企业作为顾问管理或单项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不计管理面积。管理类型、管理面积以有效的物业管理合同中记载的为准。
7、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市的居住物业管理项目除提供合同外,应附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局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内容提供的《居住物业管理情况表》(“居住物业管理情况表”表式附后)。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受理、审核、发证
2004年5月1日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和重新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地局按《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受理企业资质的申请。
1、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企业的法人或授权委托人按规定签署“告知承诺”后,审核合格的,区县房地局应即时按《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核发企业资质证书。
2、企业申报一级资质的,区县房地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由区县房地局负责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市房地资源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建设部。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县房地局负责退回申报企业;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不合格的,退回区县房地局,由区县房地局负责向企业作出解释。
3、企业申报二、三级资质的,区县房地局应按《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二、三级资质条件的应在十个工作是内核发企业资质证书。在受理审核中发现材料不全的,应书面告知须补齐的材料清单。
4、区县房地局核发的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机关署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加盖编由区县房地局顺序号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资质专用章”。
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市局委托区县房地局对本市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按《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年检。
企业资质年检以核定资质的第二个自然年开始,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经过年检并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单位应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进行注记。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的结果,由市房地资源局在“市房地资源网”上发布。各区县房地局也应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发布本区域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信息。
五、原已取得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六、区县局应切实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所有受理、批准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居住物业管理小区情况表 (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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