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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长江干流宜宾合江门至泸州纳溪航道建设工程对鱼类影响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22号
  • 【发布日期】2007-01-16
  • 【生效日期】2007-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长江干流宜宾合江门至泸州纳溪航道建设工程对鱼类影响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长江干流宜宾合江门至泸州纳溪航道建设工程对鱼类影响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22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上报长江干流宜宾合江门至泸州纳溪航道建设工程对鱼类影响评估专题报告的请示》(川环〔2006〕19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江干流宜宾合江门至泸州纳溪航道建设工程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估专题报告意见的函》(国渔水〔2006〕97号)同意将工程涉及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航道施工地点临时调整为实验区,施工结束后恢复为原功能区,因此,我局原则同意《长江干流宜宾合江门至沪州纳溪航道建设工程对长江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评估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提出的工程优化方案,请你局据此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该项目要认真落实《专题报告》中提出的有关生态保护措施,不得在鱼类的繁殖期施工,严格禁止爆破作业,以减少项目建设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的不利影响。

特此函复。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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