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8〕33号
- 【发布日期】2008-06-02
- 【生效日期】2008-06-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豫政 〔2008〕3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我国将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切实做好我省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我省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省情省力数据,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通过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我省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以及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普查准备阶段(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方案,进行普查试点,准备数据处理环境,研制数据处理软件,选调和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单位和个体户基础工作整顿和清查摸底,组织宣传动员等。
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09年1月至9月)。主要工作是: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县级普查机构在这一阶段必须完成普查表的收集、整理和审核、上报工作。统计系统要做好普查数据的逐级审核汇总、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抽查等工作。
数据发布、开发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主要工作包括:发布普查公报,编印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教育、卫生、建筑、交通运输单位名录及有关普查事项,分别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建设厅、交通厅负责协调;涉及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所需的电子地图方面的事项,由省测绘局负责解决。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豫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普查工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认真做好本地、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范围内的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派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社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济普查所需其他物资,各地要提前准备,按时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河南省经济普查办法》(省政府令第88号)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人员要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李克(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孙廷喜(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永奇(省统计局局长)
权红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焕然(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员:孔祥敬(省编办副巡视员)
鲁轶(省财政厅副厅长)
薛承旭(省统计局副局长)
高委(省纪委常委)
杨文生(省工商局副局长)
冯长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魏正武(省国税局副局长)
刘晓云(省地税局副局长)
杨云(省民政厅厅长)
李么丁(省卫生厅副厅长)
肖新生(省教育厅副厅长)
赵国强(省交通厅副厅长)
杨伟军(郑州铁路局副局长)
訾小春(省邮政局副局长)
赵会群(省通信管理局纪检组长)
杜迎伟(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苏中金(省商务厅副厅长)
张德成(省建设厅副厅长)
楚贡洲(省司法厅副厅长)
禄丰年(省测绘局副局长)
张安顺(河南银监局副局长)
张智(河南证监局副局长)
刘殿尧(河南保监局副局长)
宋明健(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副队长)
王海军(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
张祖云(省武警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刘明宪(省统计局助理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薛承旭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刘明宪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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