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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30号
  • 【发布日期】2007-01-19
  • 【生效日期】2007-0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函

(环函〔2007〕30号)




上海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推荐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报告》(沪环保科〔2006〕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要按照《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达到标准要求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建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以工业共生和物质循环为特征的生态工业经济体系;不断完善平板产业、微电子通讯、包装、汽车等生态产业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把莘庄工业区建设成为综合型生态工业园区的典范。

三、你局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局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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