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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6号
  • 【发布日期】2007-01-25
  • 【生效日期】2007-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0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订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建立起“责任明确、经费共担、保障有力、管理有序”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二、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在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县城所在地学生,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市、县按5:2:3分担,其中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市、县按7:2:1分担。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承担,补助对象、资助标准由各市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3号)中的规定确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先落实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即小学100元/生・年、初中142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比例分担。在此基础上,逐步达到国家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财力状况等因素,分县(市、区)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所需资金中央分担50%,地方分担50%,地方分担的部分由省、市、县按4∶3∶3比例分担。省级对“两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给予重点补助,两项资金统筹使用。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对地方政府出台的合理的、教师应享受的津(补)贴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严禁挪用公用经费和向学生收费来发放教师津(补)贴。
三、实施步骤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步实施。
(一)2006年,在怀仁县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怀仁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全省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同时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原通过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要足额拨付到位,并进入省级特设专户管理。切实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面试行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巩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三)2008年,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定基本标准;各市、县(市、区)要加大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力度,扩大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覆盖范围。
(四)2009年,对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自2006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市县享受城市“两免一补”政策的学生数,超过省里核定数的,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保障措施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改革工作。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改革各项具体工作及领导组交办工作。各市、县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教育、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改革领导组,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要求抓紧制订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积极筹资,落实经费分担责任
坚持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省人民政府足额安排应由省级分担的资金,并继续完善省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本方案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应分担的资金。改革所需资金要全部使用新增经费安排,地方各级政府原来已经安排的资金不能撤出,继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确保总体经费稳定增长,确保这项影响深远的保障机制改革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将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县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范围进行考核。
(三)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
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不得挤占、挪用。各县要严格特设专户的管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要全额通过特设专项资金专户进行核算。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有效。对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坚决制止乱收费
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寄宿制学生住宿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杜绝乱收费。认真加强教辅资料管理,禁止学校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教辅资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学校和学生乱摊派、乱收费。
(五)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认真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其他形式多样的城市教师下乡执教的措施,鼓励和引导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城市教师从事农村教育工作。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制订校长、教师培养培训计划和交流、轮岗制度,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压缩地方教材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坚决制止和预防教育资源向少数学校集中。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配合,继续落实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政府要把学校安全管理纳入“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经常组织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和广大教师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加强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为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
(六)强化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校舍维修改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切实加强。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张贴、悬挂标语、挂图、口号和利用板报、墙体、岩体等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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