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8号
- 【发布日期】2007-01-25
- 【生效日期】2007-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湖北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鄂政办发〔2007〕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鄂政发〔2004〕50号),进一步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企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企业诚信环境,引导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为建设“信用湖北”、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经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保障有力、体系完善、运转规范、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构架,使全省企业信用意识明显增强、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改善、企业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营造“重信用、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机制。
1?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保障机制。在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0号)的基础上,配套制定《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制度》、《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出台《湖北省企业信用评级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信用产品的认定和使用规定》等相关文件。
2?建立和完善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是省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建设的重要综合系统,依托省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并作为其子系统,是省政府电子政务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唯一“数据源”。利用省、市(州)政府的电子政务专用网络传输并整合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实现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形成上下互联、横向互通,服务社会的企业信用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湖北企业信用》网站(网址:WWW?hbcredit?gov?cn),发布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企业信用体系监管机制包括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相应制定企业信用激励和惩戒工作制度和措施。
1?建立和推行守信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守信企业实行扶持措施:一是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方面简化程序并开辟“绿色通道”;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扶持其扩大生产规模、扩大市场;三是在评先、评优、评级等方面优先考虑;四是减少或免予年度检查,减少其产品的周期性检验、检测;五是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提示功能,督促其自查自纠轻微问题,对及时改正的可免予或减轻处罚。
2?对失信、缺信企业采取非行政处罚惩戒。重点是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取消其评先、评优、评级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依法限制企业投资、贷款、融资以及限制参与有关经济活动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失信、缺信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型,实行差别监管。
3?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和制裁力度。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关记录,对失信企业采取惩戒和制裁措施,依法没收其因失信违法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并视其违法情节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失信企业的负责人,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并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功能,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相关的经济活动。
4?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众利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和制裁的同时,对因失信造成公众利益受损的,要责令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受损者予以经济赔偿。
(三)加快培育和规范企业信用市场。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大培育和发展信用信息市场的力度,在开发应用企业信用产品、支持发展上做好相关工作。
1?积极开发和应用信用产品。各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信用产品使用方案,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质认定、周期性检验检测、评级评优等工作中,积极利用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引导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和租赁等业务时,通过《湖北企业信用》网站,查询当事人的信用状况。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特别在政府采购、各类招投标、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经营活动中要鼓励企业主动提供其信用报告。
2?大力支持和发展现代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发展以企业信用征信、企业信用评估、企业信用担保、企业信用咨询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培育和发展具有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的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引导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组建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等工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推动全省现代企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
(四)大力营造企业诚信外部环境。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事关全局,服务社会的长期性、经常性任务,有关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提供法制保障。要引导企业开展“共铸诚信”等主题教育活动,把诚信教育纳入企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制定并实施信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专家学者广泛开展企业信用领域的课题调研,并将调研成果用于指导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践,不断增强我省企业信用的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实施步骤
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采取“自上而下,先省直、后市州,先试点、后运行,先归集、再整合,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由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企业信用办)具体组织实施。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准备阶段(2006年底以前)。
1?制定配套文件及相关工作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0号)已于2006年3月下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落实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2?在部分省直行政机关启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试点工作。省政府于5月召开了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会议,部署在省直15个部门启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省企业信用办编制了省级行政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归集目录》,其中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的《归集目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确认备案。
3?完成系统的设计开发、迁移工作。现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工作已经完成,并于10月通过了省电子政务办专家组的阶段性评审。按照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要求,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省电子政务一期工程第一批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已于12月25日完成了系统迁移和整合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部分省直机关试点的基础上,于2007年在省级行政机关全面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照省企业信用办制订的《数据标准》和《系统操作手册》执行。省级行政机关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1?成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
2?制定本部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3?按照省企业信用办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数据标准》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操作手册》,制定本部门的数据标准、归集方式等。
4?在上传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之前,省级行政机关首先要完成本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集中、部门联网等工作,按照省政府电子政务办的统一要求,应用湖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披露、数据上传、更新等工作。
5?配合省企业信用办完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全面建设阶段(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
在省级行政机关全面完成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各市(州)参照省级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的方法,启动本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指导县(市)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府电子政务建设为主,在各级政府信用办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巩固完善阶段(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
1?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完成本级、本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数据更新、上传工作;各市、州、县和省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建立和完善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和长效工作机制。
2?充分利用系统资源,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令第280号的要求,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为社会无偿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
3?组织开发信用产品,建立和培育信用市场。省企业信用办及相关部门要在调研基础上,根据有关制度指导企业信用中介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引导企业将企业信用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和各个环节,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经常化。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省政府电子政务办的统一指导下,认真解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省企业信用办提出的数据标准和要求,保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归集到位。省企业信用办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集相关部门协商沟通,督促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并及时进行通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上报、录入、更新、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或漏报、错报、错误披露、提供不真实企业信息的,按照省政府令第280号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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