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6号
- 【发布日期】2006-12-30
- 【生效日期】2006-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6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16号
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为做好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现发布《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7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41种(375个8位HS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发证货物为6种,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发证货物为27种,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货物为8种(详见附件)。
二、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出口报关口岸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受权签发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东港)、青岛(青岛港)、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出口报关口岸,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报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
(三)甘草及甘草制品中甘草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大连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关、上海海关为出口报关口岸;
(四)蚕丝类货物指定上海(吴淞、浦东机场、浦江、宝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广州海关新风办事处)、深圳(皇岗、笋岗海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天津新港、天津东港海关)、大连(总关、大窑湾海关)、昆明、梧州、杭州为出口报关口岸;
(五)活牛、活猪、活鸡和冰鲜及冻牛肉、猪肉、鸡肉的出口许可证由各特办签发,但对输港澳活牛、活猪、活鸡以陆运方式出口的许可证由广州、深圳特办签发;
(六)以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方式出口的锯材:黑龙江省指定大连、绥芬河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黑龙江省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内蒙古自治区指定满洲里、二连浩特、大连、天津、青岛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签发出口许可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福建省指定福州、厦门、莆田和漳州为出口报关口岸,指定福建省外经贸厅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各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货物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须依据:商务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有关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四、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复出口,按照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办法》的规定,由有经营资格的试点企业凭《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证明》向第二条(六)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必须注明“进口原木加工锯材”。
五、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其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其它货物的出口按《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发证范围,分别由属地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六、对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按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8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八、2007年新增的稀有金属和汽车出口许可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九、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颁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审核、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7年发证机构发证目录(出口)
商 务 部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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