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6号
- 【发布日期】2007-01-26
- 【生效日期】2007-0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环境建设确保铁路第六次大提速顺利实施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铁路安全环境建设确保铁路第六次大提速顺利实施的通告
(鄂政发〔2007〕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大众化的交通设施,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强铁路安全环境建设,确保铁路第六次大面积提速顺利实施,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采矿、挖砂、取土、挖沟;烧荒、种植、放牧;破坏绿化植被;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二、铁路封闭网、围墙是保证公众和行车安全的屏障设施,禁止行人、家畜、车辆进入封闭区内,禁止翻越、损毁、移动防护网和围墙。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铁路或公路部门在铁路跨公路的铁路桥梁两侧设立的限高防撞架、在公路跨铁路的公路桥梁两侧设立的防撞栏、在公路铁路并行且公路高于铁路地段设立的防护桩,禁止更改上述防撞架、防撞栏、防护桩上标识的限界标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铁路道口设施和道口警示标志。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一慢、二看、三通过”,行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五、严禁非法干扰铁路行车、阻断铁路运输;严禁拆盗割盗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严禁掀盗铁路运输物资;严禁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上摆放障碍物;严禁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
铁路旅客、运输物资和铁路设备设施安全受法律保护,公众要自觉维护。各级人民政府和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交通安全宣传,落实铁路交通安全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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