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4〕113号
- 【发布日期】2004-12-13
- 【生效日期】2004-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尽可能切断动物传染病向人群传播,是贯彻预防为主工作方针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对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制定落实具体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农业(畜牧)、林业、工商、检验检疫、卫生、交通、环保、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动物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省工商、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农业、卫生、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一次打击贩运、销售、加工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的专项行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禁止非法运输、销售、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为加强动物市场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的意见
(省卫生厅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2003年以来,部分国家、地区和我省先后出现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下称非典)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研究显示,非典、人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流行与动物有密切关系,与之密切接触的动物从业人员是传染病由动物向人群传播的重要渠道。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向人群传播,切实做好非典和禽流感的防控工作,现就加强动物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动物养殖场所的卫生管理
农业(畜牧)、林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养殖动物场所的卫生管理。要对区域内的动物养殖企业进行造册登记,加强对动物的预防免疫,落实养殖场所的消毒措施,确保对动物排泄物以及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对消毒处理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所,要限期整改。新建的养殖基地,必须符合动物防疫、人群防护等要求,远离人群居住地,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进一步加强动物运输、经营和加工的卫生管理
动物的运输、经营和加工是动物疾病传播到人群的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监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监督管理,严禁从有疫情的国家或地区调运疫源动物及其产品;要加强动物运输工具的卫生管理,对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交通工具要进行彻底消毒,并做好隔离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国内和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商部门要加大动物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力度,实行功能分区管理,不同种类的动物要适当分隔,禽鸟类动物与兽类动物要分开销售。动物及其产品上市前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严禁经营旱獭、果子狸、貉、鼠类等动物。有条件的市场要设立定点屠宰点,屠宰人员必须根据屠宰的动物种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动物粪便、内脏、毛皮等污物要每天集中无害化处理,市场举办者应定期对市场进行全面清洗、消毒,不符合卫生和消毒要求的市场要限期整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动物屠宰场所环境保护监管,屠宰场所要有相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监督,严格要求餐饮企业将生、熟食物分开,餐具严格消毒,禁止经营场所饲养动物;要会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屠宰、养殖、经营等场所的具体卫生标准,方便实施和监督检查;各类禽畜肉来源要明确,具有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加工、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
农业(畜牧)、林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密切跟踪动物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定期对大、中型动物饲养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切实做好预警预测工作。要将有关法律法规、动物卫生管理和防病知识教育纳入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并配备防护用具。必要时,要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服药,从事禽鸟类相关职业的人群必须每年接种流感疫苗。从业人员出现不明原因肺炎、感冒类症状和发热并局部淋巴结肿大等病症时,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所从事的职业。未能排除非典、人禽流感、鼠疫等重大传染病时,动物管理单位和接诊医疗机构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及时向当地的农业和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四、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认真落实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严防实验室污染引致疫情。对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而导致实验室污染发生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实验动物的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认真做好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制定疫情应急预案,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情以及防止动物疫情传播到人群所需的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一旦发生疫情,要遵循“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理”的防治方针和“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动物疫情的处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防治工作;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动物和口岸出入境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疫情处理的相关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动物疫情报告后,要在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和开展防控工作,同时尽快将情况通报卫生等相关部门。
六、建立健全疫情通报和信息交流机制
各级卫生、农业(畜牧)、林业、检验检疫、交通、铁路、航空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与信息交流工作,建立健全长期合作交流机制,定期交流疫情监测、检测和研究进展情况,包括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月、年报及专项监测情况;相关疫情暴发、流行及调查、处理情况;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控制研究进展、策略等。
各地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组织对本地动物及其从业人员卫生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禽畜、养殖、屠宰场、冷库、食品加工及经营场所、市场以及动物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进行一次摸底,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抓好整改。各地检查情况于2005年1月10日前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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