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7]16号
- 【发布日期】2007-02-02
- 【生效日期】2007-0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落实《甘肃省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关于落实《甘肃省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7]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落实《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落实《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意见
(省发改委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十一五”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我省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各项工作的行动纲领。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十一五”主要目标及各项任务的实现,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目标和任务。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从规划落实、指标落实、项目落实、改革落实、政策落实等方面明确责任主体,分解有关目标和任务。
(二)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合理区分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根据政府在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完善制度和体制、保持社会稳定等领域的职责,将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主要依靠市场调节的领域,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三)明确责任主体。依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将《纲要》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责任分解到相关部门。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将耕地保有量、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3个主要约束性指标的责任直接分解落实到各市州。
二、责任主体及工作分工
(一)约束性指标的分解与考核
《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是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各市州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确保完成。
1、约束性指标的责任部门
全省耕地保有量保持6852万亩以上。(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在1?81吨标准煤以内,年均下降4?4%。(省经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136万吨,年均减少4?1%。(省环保局负责)
全省总人口控制在2730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7‰左右。(省人口委负责)
5年累计新增城镇就业人数80万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到240万人。(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
各市州要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其他约束性指标纳入各部门年度计划进行考核,具体指标任务和考核办法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另行下达。
3、建立约束性指标的公报制度
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市州耕地保有量情况。(省国土资源厅、省统计局负责)
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市州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情况。(省统计局、省经委负责)
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情况。(省环保局、省统计局负责)
4、建立约束性指标考核制度
将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市州、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将耕地保有量、万元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纳入对各市州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省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二)重大工程和项目
《纲要》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改造升级等“十大超百亿战略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是实施《纲要》的具体抓手,省发改委要协同省级各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和统筹协调工作,根据项目性质,区分投资主体,抓好衔接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州要积极配合。
1、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
国道主干线、西部通道、国家高速公路网甘肃境内公路、县乡公路等公路网重点工程以及运输站场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新增高速公路1000公里,新建和改造通乡油路11000公里。(省交通厅、省发改委负责)
陇海、兰新、包兰、兰青等干线铁路扩能改造,兰渝铁路(甘肃段)工程,兰州铁路枢纽改扩建工程和集装箱中心站建设。(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中川机场和敦煌机场改扩建工程,嘉峪关机场改扩建和天水、金昌机场建设。(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油和成品油管道工程建设,涩宁兰天然气管线延伸工程建设。(省发改委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能源工业重点工程
重点矿井技术改造,新建矿井建设,陇东煤田地质勘探及正宁南部煤炭资源开发,大型支撑电源和骨干电网电力供给保障工程,重点城市和县城电网改造,百万千瓦风电场建设,新增水电装机100万千瓦以上、火电装机800万千瓦、风电装机100万千瓦。(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水资源管理建设重点工程
疏勒河流域综合开发、引大入秦工程的建成收尾,九甸峡水利枢纽及引洮供水一期及盐环定扬黄二期工程等建设,城乡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和水源地保护,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重点城市防洪、主要河流险段堤防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水利厅、省发改委负责)
4、生态保护重点工程
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和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三北及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退牧还草和“三化”草地治理,长防长治工程,防沙治沙,祁连山水源涵养林等自然保护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管理。(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负责)
5、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三废”治理,黄河兰州―白银段的水污染治理,渭河、泾河流域重点治理,陇东油田污染和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委负责)
6、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程
推进清洁生产,开展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和不同类型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创建循环型企业、生态园区和生态城市。(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7、节能重点工程
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等重大节能工程建设,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降耗改造和能源消耗管理。(省经委、省发改委负责)
8、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供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等工程以及县城供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工程。(省发改委、省建设厅负责)
9、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
草食畜牧、酿造原料、制种、果蔬、中药材种植等特色农业基地建设。(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乡企局、省发改委负责)
田间灌排工程和非灌区抗旱水源工程,中低产田改造,标准化基本农田建设。(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负责)
种养业良种、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动植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市场信息、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等服务体系。(省农牧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质检局负责)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省卫生厅负责)
实施“千名医生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省发改委、省人口委负责)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省人口委、省财政厅负责)
农村“六小”工程,农村电网改造、通讯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省农牧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改委负责)
新农村建设试点工程,整村推进扶贫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生态文明小康村示范工程。(省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扶贫办、省发改委负责)
10、工业发展重点项目
传统支柱产业改造提升。大乙烯为龙头的乙烯及其深加工工程,钢铁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工程,镍、铜冶炼深加工工程,以铝工业为核心的“电―冶―加”一体化工程。(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省发改委牵头,省经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1、高技术产业工程重点专项
组织实施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现代农业、新能源与环保等高技术产业重大专项。(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委负责)
12、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
兰州商贸中心建设。(省商务厅负责)
建立社会福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社区服务网络。(省民政厅负责)
加快培育发展大型物流企业,努力形成覆盖全省并辐射西北地区的多功能现代物流服务网络。(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网络连乡村、信息进万家”的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省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特色精品旅游线路,主要城市和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咨询服务的信息化。(省旅游局、省发改委负责)
13、重大科技专项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资源高效利用及节水、生态保护及循环经济、农产品深加工及农业产业化、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及节能、生物及先进医药、信息应用等关键技术和重大科技专项。(省科技厅、省经委负责)
改造、新建60个左右具有学科特色和产业优势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负责)
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孵化器培育。(省科技厅负责)
加快河西星火产业带建设。(省科技厅负责)
14、教育发展重点工程
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15、人才培养重点工程
“555”(50名45岁左右的尖子人才,500名40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5000名35岁左右的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西部之光”(支持西部地区青年科技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加快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有技能的产业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劳动保障厅等负责)
16、公共服务重点工程
加强公共卫生工程建设。(省卫生厅负责)
加强城市和重点地区、重要生命线工程、重大安全设施的抗震防灾和自然灾害预警防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省安全生产局、省民政厅、省地震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委负责)
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省发改委负责)
17、公共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工程,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项目,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省属重大文化建设工程。(省发改委、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广电局等负责)
实施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加强卫生技术人才队伍。(省卫生厅负责)
实施全民体育健身工程。(省体育局负责)
18、资源保障重点工程
矿产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国家、省内急缺矿种及我省优势产业所需资源的勘查、勘探与开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鼓励重点企业到省外国外进行资源勘探与开发合作,逐步形成多元化进口渠道和较为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基地。(省发改委、省商务厅负责)
合理开发气象资源,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省气象局负责)
加强基础测绘,建立空间地理信息系统。(省测绘局负责)
(三)重大改革任务
《纲要》确定的改革任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发改委要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各项改革的进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不失时机地加以推进。
1、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全面完成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改革攻坚的阶段性任务。有步骤推进并基本完成农垦、粮食、流通和综合交通等领域的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相关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继续搞好建筑、农牧、旅游等行业直属企业改革。(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粮食局、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继续推进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完成省属及省属下划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出资人制度,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探索各类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形式。(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深化农村及涉农领域改革
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落实农民减负措施,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省财政厅、省农牧厅负责)
深入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义务教育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重点的农村综合改革。(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编办、省教育厅负责)
探索农村金融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保险业务,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负责)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切实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征占用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负责)
健全并不断完善发展农村劳务经济的工作机制和有关政策。(省劳动保障厅、省农牧厅负责)
继续推进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政府研究室负责)
探索加快特色农业发展的新机制,深化供销社系统改革,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省农牧厅、省发改委、省编办、省供销社负责)
3、进一步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引导和促进各银行切实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服务。(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省经委负责)
完善落实甘肃外来投资置业人员和甘肃省内异地投资置业人员子女入学的优惠政策及户籍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负责)
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运行情况的评估和监测。(省中小企业局、省统计局负责)
加强并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省经委、省工商局负责)
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用工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省劳动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4、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省编办负责)
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审改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设置,继续精简机构和人员。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完善新陈代谢、竞争择优、激励保障和监督制约机制。(省编办、省人事厅负责)
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落实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各项措施。(省政府法制办、省人事厅、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
5、深化投资、财政、税收等项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省发改委负责)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省财政厅负责)
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6、积极培育和构建现代市场体系
继续发展与地方特色经济相配套的现代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发展适应社会多层次多方面需要的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要素市场建设。(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大力发展地方资本市场,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基金、信托、保险等多种专业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和完善产权市场功能并规范交易规则。鼓励和吸引外资银行的进入。发展壮大地方金融机构,促进金融业务创新和间接融资。(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负责)
推进价格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市场定价范围,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探索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省物价局负责)
进一步发展并完善土地、劳动力、人才、技术等要素市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省国土资源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负责)
7、加快推进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发展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经委负责)
全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8、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制改革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省科技厅负责)
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省教育厅负责)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药监局、省物价局负责)
9、加快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省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省安监局牵头)
10、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
大力发展对外经贸合作,调整进出口结构,扩大进出口总量,提高对外贸易效益。发展对外工程承包、技术和劳务输出。继续深化外经外贸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经营主体多元化,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跨国生产经营。(省商务厅负责)
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瞄准国外大公司大集团和拥有先进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外资企业不断扩大生产经营领域和规模。(省商务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
探索转让项目运营权或收益权等直接利用外资方式,继续做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进一步加强同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强化与周边省区的经济技术协作,逐步实现资源、信息、技术和产业等多层面的互补多赢发展。(省商务厅负责)
(四)重大政策任务
围绕《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调整和完善相关经济政策。
1、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扩大县域经济发展的自主权,完善扶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省财政厅负责)
2、完善符合省情的农业扶持政策。以县为单位整合农业资金,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提高农业投资效益。(省发改委负责)
3、按照健全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明确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省财政厅、省级税务部门负责)
4、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落实和制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省发改委负责)
5、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纲要》提出的要求,制定或完善相应的政策。
(五)重点规划任务
按照《纲要》制定的战略重点,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相应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计划,落实任务。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研究提出实施意见,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发改委备案。
(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落实《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参与、支持并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建立跟踪监测、检查和评估制度。做好年度计划与《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衔接,在《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发改委要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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