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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53号
  • 【发布日期】2009-03-17
  • 【生效日期】2009-03-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09]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界线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界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联检,认真消除行政区域界线纠纷隐患。
2002年7月,国务院实施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2007年5月,我省实施了《办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界桩损坏、丢失现象严重;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因一些勘界遗留等问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两权分离”地区和省际未划定界线区域,矛盾纠纷还比较严重,甚至造成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影响到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的地方对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必须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保障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要按照《条例》和《办法》,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及时消除争议隐患。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它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条例》和《办法》的行为和事件。各级政府要把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毗邻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坚决杜绝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的各行其是和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乡镇政府驻地的搬迁,市州和县市区政府绝不能擅作主张,自主调整和搬迁,必须报省政府同意,经省民政厅批复后,才能调整搬迁。
要根据国家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的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和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形成协议,共同保护跨界资源,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确保不发生矛盾纠纷。严格区分界线纠纷与跨界资源利用发生的矛盾,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它资源,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共同使用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严格遵守《水法》和《防洪法》,切实维护毗邻地区的合法权益,避免水事纠纷的发生。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杜绝隐患,防止引发新的纠纷。

二、明确职责,共同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稳定。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联动,共同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及时处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勘界成果,组织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联合调研,及时通报界线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科技部门要对勘界成果及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给予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界线附近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坚决打击利用界线纠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跨界资源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监察机关要对执行界线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及时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财政要把界线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省财政要加大对界线管理的投入力度,将省区之间和省内毗邻市州之间的界桩维护和修复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界线附近地区资源管理使用方面的纠纷。测绘部门要加强界线测绘的管理,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环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继续加大《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一要宣传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勘界成果来之不易,增强大局意识。二要宣传界线管理工作和有关政策法规,使干部群众自觉维护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觉遵守划定的界线,团结共处,各谐相存。按照勘界协议的规定,尊重和维护历史形成的生产生活现状,共同保护和利用好跨界资源。三要宣传界线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示范引导、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

四、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的协调处理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发生纠纷时,争议双方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形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政府。界线毗邻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途径,定期召开会议或相互走访,加强沟通,加深理解,促进协作,增强团结。要经常组织力量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各类纠纷苗头,对发现的纠纷要高度重视,通过共同协商,制订工作方案和调解措施,落实责任,及时处置。毗邻对口部门要对各自掌握的纠纷动态、预防和调解处置工作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等,及时进行沟通。界线附近地区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体系,通过组建治安联防队伍、召开治安联防工作会议、案件通报协查和联合打击跨界犯罪、收缴非法枪支等方式,联合开展整治工作,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政府主导、吸收当地有影响的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社会治安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和民间知名人士的协调作用,为化解矛盾,稳定人心和界线附近地区的长治久安作出积极贡献。

五、加强领导,开展平安边界建设。
各级政府领导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牢固树立“为官一任,稳定一方,发展一方,富裕一方”的正确边界观,从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群众利益出发,抓好平安边界建设工作。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平安边界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边界建设的责任;各有关部门也要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要严格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把解决纠纷,创建平安边界工作情况、实际效果与相关责任人的政绩、奖惩等紧密挂钩。
各级政府要把开展平安边界建设、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稳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大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的力度。要把平安边界建设作为平安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目标,明确相关任务。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积极预防、区分性质、快速处置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新的矛盾纠纷的发生,把界线附近地区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基层平安边界创建活动,并同平安县市区创建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实现界线附近地区长期和谐稳定,促进界线附近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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