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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山西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煤矿企业筹借资金超标准购置办公业务用房和接受煤矿企业资助购买小汽车问题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党〔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2-06
  • 【生效日期】2007-0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山西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煤矿企业筹借资金超标准购置办公业务用房和接受煤矿企业资助购买小汽车问题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山西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煤矿企业筹借资金超标准购置办公业务用房和接受煤矿企业资助购买小汽车问题的通报

(安监总党〔2007〕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

2006年12月27日,《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以《山西忻州煤监局建设豪宅,据称曾向煤矿借钱》为标题报道了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煤矿企业借钱建办公楼等问题。对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高度重视,12月29日,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毅中同志召集有关司局负责人进行研究,要求立即组成调查组于当日赶赴山西,就忻州煤矿安监局问题与山西煤矿安监局共同进行调查;2007年1月8日和17日,李毅中同志先后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和总局机关及在京单位干部大会上,对山西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煤矿企业借钱超标准建设办公业务用房等问题,提出了严肃批评,并明确指出:作为执法部门,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向监察对象借款、索取好处,都是错误的,对违规超标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2月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将此问题予以曝光后,安全监管总局党组连夜研究如何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以忻州煤矿安监局的问题为典型案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廉政教育的意见,并指示有关部门立即将《焦点访谈》节目刻录成光盘,迅速发到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单位。2月2日,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总局纪检组组长赵岸青同志在京主持召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纪检组长座谈会,组织与会人员收看了《焦点访谈》录像,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就如何接受忻州煤矿安监局严重违纪问题的教训,加强安全执法队伍廉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当日,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又安排调查组再赴山西,会同山西省纪委调查组对忻州煤矿安监局的问题进一步核查。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已对有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山西忻州煤矿安监局原为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由山西煤矿安监局直接管理。2005年12月更名为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共有编制10人。经查,2003年3月,山西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站基地建设的通知》(晋煤监技装字〔2003〕25号),确定监察站同监察办事处一样也应建设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原则上确定购地4-5亩,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投资规模250-300万元,建设资金原则上由监察站自行解决。2004年3月,在忻州市建设局的推荐下,忻州煤矿安监局与太忻公司(民营股份制公司)多次协商,同意购买太忻公司规划批准建设的综合办公楼作为办公业务用房,该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2557.65平方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忻州煤矿安监局办公业务用房实际超出规定建筑面积2007平方米)。共有办公室30个(其中12个带卫生间),会议室3个。工程建设中,由于经费缺口较大,忻州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决定向潞安矿业集团潞宁煤矿等10家国有煤矿企业筹借209万元(没有正式签订借款协议)。为了解决该局领导干部坐车问题,该局先后接受地方政府和企业资助63万元(其中接受轩岗煤电集团等4家国有煤矿企业资助38万元),购置4辆小汽车,作为4名局领导专用。这样,该局车辆配备达到10辆。

2007年1月25日前,山西煤矿安监局已将忻州煤矿安监局向10家国有煤矿企业筹借的209万元基建款和接受的4家国有煤矿企业资助的38万元购车款全部归还企业。同时,根据山西煤矿安监局决定,忻州煤矿安监局已于2月2日前搬出该办公楼,另租用办公场所。山西煤矿安监局还决定,超标准购置的办公楼由该省局机关服务中心接管经营或整体拍卖。对超编制配备的4辆小车,已于1月中旬收回山西煤矿安监局,进行统一处理。

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煤矿企业筹借资金建设办公业务用房、接受馈赠资金购买小汽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关于“不得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用房建筑面积规模标准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备用车的有关规定。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监察对象借款严重超标准购买办公业务住房,严重违规超编制配备小汽车,其性质是严重的,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山西煤矿安监局对忻州煤矿安监局出现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一是自行批准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后改为局)2003年建设办公业务用房,并同意建设资金原则上由监察站自行解决。这就为该监察站到企业借款购房开了口子。二是对忻州煤矿安监局办公业务用房的建筑规模、概算、资金来源等,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这就使忻州煤矿安监局建设办公业务用房发生违纪问题失去了制约和监督。三是对忻州煤矿安监局接受企业资助超编制购买小汽车失察。

为严肃党纪政纪和安全执法纪律,切实加强安全执法队伍廉政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在与山西省纪委联合调查后,将对忻州煤矿安监局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对山西煤矿安监局在忻州煤矿安监局发生违纪违规问题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追究。希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以此为鉴,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一、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结合忻州煤矿安监局案例,围绕如何落实有关法规和纪律要求开展讨论,提高领导班子及全体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廉洁执法的自觉性。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都要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决反对和抵制追求享受、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业务用房和生活用房建设以及车辆购置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以借款、集资、赞助、馈赠等名义向监察对象筹资。要立即开展一次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自查自纠。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2002〕1938号文),凡多余的房屋,要重新调整,如有向监察对象筹借资金的,要立即退还。凡向监察对象集资购买的车辆,一律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收拍卖,归还资金。

三、各单位都要吸取山西忻州煤矿安监局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训,举一反三,对几年来贯彻执行“九条纪律”的情况,诸如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等,有无向企业借款、集资,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处置罚没返还款等情况也要开展一次检查,进行自查自纠。要把解决这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从严治内落到实处。

以上各项自查自纠工作于2月底结束。各单位要于3月5日前将情况书面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党组。

四、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严重违规违纪的,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以严明的纪律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全系统安全执法队伍廉政建设。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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