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商务部、文化部
- 【发布文号】商改发[2007]45号
- 【发布日期】2007-02-12
- 【生效日期】2007-0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
中华文明世代相传,绵延不断,创造了丰富的商业文化。老字号作为我国传统商业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广泛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医药、居民服务等众多行业,其拥有的专有品牌、传统技艺、经营理念和文化内涵,不仅是我国优秀商业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老字号为丰富人民群众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对老字号的传承和保护,对促进商业文明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老字号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些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对保护传承人和传统技艺重视不够,珍贵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得不到有效传承。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各地商务、文化主管部门必须从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发展民族商业、弘扬民族品牌、振兴民族经济、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战略着眼,提高对老字号保护、传承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国老字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保护老字号,首先要做好对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各地在开展老字号普查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老字号的传统手工技艺、资料和实物的收集与整理工作。采取录音、录像、文字、绘图等手段,对各地老字号现存的资源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记录,收集珍贵的历史资料和实物。对属于文物的老字号实物,应按文物保护法规的要求,妥善进行保管。对重要的老字号场所,要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对有关建筑和器具进行整体保护。要建立老字号的相关档案或数据库,有条件的老字号还可以建立展示中心或博物馆,专门保存和展示老字号的实物资料和重要文献。
三、鼓励老字号的传承
各地在老字号的保护工作中,要将老字号的代表性传承人作为保护和扶持的重要对象。开展对掌握主要传统手工技艺的老字号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以及开展展示、研讨和宣传活动的条件。
四、将老字号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保护
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涵盖了一些老字号或与老字号相关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名录也涉及不少老字号项目。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协同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老字号所蕴含的传统技艺和经营理念,根据其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切实加以保护。
在即将开始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中,各地要结合老字号的保护工作,对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列入省级名录并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在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各地商务、文化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争取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老字号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积极开展对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展示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特此通知
商务部
文化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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