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35号
- 【发布日期】2007-02-14
- 【生效日期】2007-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3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35号
关于批准对郧阳乌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郧阳乌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郧阳乌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郧阳乌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湖北省郧县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郧阳乌鸡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建议的函》(郧政函[2006]15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湖北省郧县白桑关镇、安阳镇、杨溪镇、南化瑭镇、谭山镇、梅铺镇、刘洞镇、白浪镇、大柳乡、原种场、青曲镇、城关镇等12个乡镇(场)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选种与配种。
1. 选种:
种蛋和鸡苗来源于保护部门认可的“郧阳乌鸡”良种场,按照郧阳乌鸡的10大外貌特征,严格挑选发育良好、体质强壮、头部宽阔、胸深脚高、立势雄壮、龙骨平直、性欲旺盛、好斗、配种力强、产蛋性能好的郧阳乌鸡作种鸡,逐代繁衍。
选择种鸡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2月龄时,将发育良好、特征齐全、体重超过平均水平的鸡挑出继续培育。第二次在5月龄时进行,再次挑选,择优汰劣。二选时,要注意公鸡体重在1.5千克左右,母鸡体重在1.25千克左右为宜,适当加大公鸡比例,以利选种和受精。为防止母鸡过肥,节省饲料,提高生产性能和经济效益,对母鸡采取分段饲养方法。
2. 配种:
采用同质选配,以提纯复壮。并且选用第一年度产蛋的母鸡作种鸡。按适当的公母比例放入公鸡自然交配。
(二)饲养管理。
饲养分为3个阶段,即育雏期、育成期和种鸡。
1.育雏期:
育雏期要注意保温、控温。
(1)1周龄温度要求33至35摄氏度,以后每周可降低2至3度。
(2)室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55%至65%,地面保持干燥清洁。
(3)育雏平面饲养密度1至4周龄少于25只/平方米,5至6周龄少于12只/平方米,全日供给全价小鸡料并供足清洁饮水。
2.育成期和种鸡:
从6周龄到26周龄为育成期,26周龄后进入种鸡期。
(1)饲养方式:放养和圈养结合。在育雏室内育雏30天左右转入大棚饲养。一般夏季30日龄、春季45日龄、寒冬50至65日龄开始放牧;每群规模约为500只左右,放养密度为40至60只/亩(666.66m2)。养鸡场可采取笼养和舍内地面平养,地面平养密度为:6至12周龄少于10只/平方米;13至20周龄少于6/平方米;成年种鸡少于4只/平方米。
(2)饮水:以大龙山的天然泉水或保护区域内地下水,保持饮水充沛。
(3)饲料:天然饲料或配合饲料。天然饲料:谷物、虫子、青菜、野草等;配合饲料:各营养成分应符合GB/T 5916的规定。
(4)饲养方法:放养以自由采食天然饲料为主,给以少许原粮为辅(玉米、小麦、稻谷等),圈养以天然饲料和配合饲料相结合。
(5)鸡舍:圈养要按不同日龄建设分阶段的鸡舍,通风良好,光照充足。
(三)质量特色。
1. 外貌特征:
毛色洁白,呈片羽,有光泽,皮肤为乌黑色;体躯小而紧凑,体型清秀;头大小适中;喙短宽微弯,强而有力,呈乌色,略透明;眼球微凸,多彩黑褐色;翅羽发达,尾羽上翘,善飞翔。具有单冠,绿耳,白毛,片羽,翘尾,光胫,四趾,乌皮,乌肉,乌骨等10大特征。
2. 体重:
150日龄公鸡体重不低于1100克,母鸡不低于975克时肉质最为鲜嫩,为适时上市期。
三、专用标志使用
郧阳乌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湖北省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郧阳乌鸡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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