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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2004]91号
  • 【发布日期】2004-11-12
  • 【生效日期】2004-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的办法

(青政[2004]91号)




为吸引和稳定人才,决定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学历浮动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青政[1984]32号文件规定,享受学历浮动工资满8年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下同)工资。

二、2004年9月30日在职并符合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和青劳人薪字[1992]344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且浮动期已满8年转为固定的工作人员(含农林第一线从事农林科技工作固定两档浮动工资的人员),根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再浮动一档工资,其档差按本人现行职务工资第一档与第二档的档差执行。

现正在享受浮动工资的工作人员,待现行浮动工资满8年转为固定后,继续在青海工作的,再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工资的档差按以上规定办理。

三、经省人事厅复核认定或通过考核取得高级技师、技师资格,并被所在工作单位聘任的工人,未取得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比照具有中 级职称的人员,在本人现行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浮动一档工资。

四、今后新参加工作人员,仍按原规定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享受浮动工资。

五、调动工作的人员(含在调出单位已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及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土官(兵),其学历(专业技术职务)浮动工资的浮动期及转为固定的时间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六、工作人员离休、正常退休时,其享受的浮动工资列入离退休费基数问题仍按青政[1984]32号、青政办[199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此次规范完善学历浮动工资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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