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武汉市邮政通信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武汉市邮政通信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邮政通信条例〉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邮政通信条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函、明信片以及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和收取的资费退回寄件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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