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7]150号
- 【发布日期】2007-03-08
- 【生效日期】2007-03-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
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
(闽经贸能源[2007]15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华电福建发电有限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开展电力节能调度,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政策,结合我省近年来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的执行情况,我委组织修订了《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福建省电网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及改变电力调度方式,开展节能调度的要求,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电力调度原则,科学、合理地做好省电网各电力企业的电力调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电力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以及并入省电网运行和电量上省网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电力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能源、电力和环保政策,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
(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优质、经济运行,充分发挥系统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电力的需求;
(三)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五)服从政府对经济运行宏观调控的需要。
第二章 电量管理
第五条 电量管理应当按照省经贸委编制、修订的全省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执行。
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全省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及有关原则与发电企业签订年度购电合同。
省电力有限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负责编制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及年度购电合同的月度分解、平衡工作。依据《福建电网送华东电网电量委托交易规则》(闽经贸电力〔2003〕452号)组织发电企业参加华东电力市场中期、短期和实时的双边电力电量交易,并报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发电企业年度调控电量,在保障机组安全及年度检修计划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安排与调整:
(一)对已到关停期限或违反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机组,不安排年度调控电量,调度中心不得调度其发电;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上网;
(三)经省经贸委组织认定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
(四)经省经贸委批准转入商业运行之前的发电机组,发电量视同调试电量,根据调试需要安排发电;
(五)燃油机组原则上不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在系统调峰需要时可临时调度其发电;
(六)经有权部门承诺电量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按满足购电合同的要求安排。
第七条 常规火电的“三公”电量按照机组容量分档。不同档机组之间的年度利用小时差,根据电力产业结构调整的进度要求,上一档与下一档的级差不小于50小时,由省经贸委在每年的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下达。具体分档方法如下:
(一)第一档:单机13.5万千瓦以下机组;
(二)第二档:单机13.5万千瓦至60万千瓦以下机组;
(三)第三档: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
前款所指的“三公”电量指新投产机组商业运行前的调试电量和各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参与各种市场方式认购(或竞价)电量之外的电量(下同)。
第八条 脱硫(脱硝)装置投入运行并经环保部门认可达到环保要求的机组,按第七条分档规定的年度利用小时再增加25个小时;上年度供电标煤耗低于当年统调火电机组平均煤耗水平的机组,按第七条分档规定的年度利用小时再增加25个小时;符合国家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经省经贸委确认,按不低于有权部门核定其上网电价的利用小时数安排发电。
第九条 为确保实现“十一五”电力节能目标,省电网统调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每年应拿出一定额度的“三公”电量指标由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替代发电。替代发电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建立能耗指标考核制度,对未完成年度能耗指标的机组,下年度酌情扣减发电利用小时,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年9月份省经贸委对各发电企业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可再生能源机组按实际发电能力调整;
(二)火电企业年度“三公”电量的发电平均利用小时不足4500小时的,其年度调控计划按第七条规定的分档级差比例调整;
(三)火电企业年度“三公”电量的发电平均利用小时高于4500小时的,超过部分的电量按第七条界定的机组分档。一至三档机组增加的发电量分别按10%、40%、50%的比例安排。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后,确定参与华东区域电力市场年度竞价交易的电量计划,并在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安排。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十三条 调度中心应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提高水能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弃水调峰。
第十四条 调度中心每年1月份根据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综合各发电企业的年度检修计划安排和水情分析预测,将各发电企业年度计划电量按等比例分解到月,按月滚动平衡调度。
第十五条 为满足电网最小运行方式和电网调度需求而采用弃水调峰时,周调节以下的水电厂,应按可调出力等比例发电的原则安排发电。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电力调度机构应协助调度中心做好主汛期调峰工作,在主网弃水调峰时,各地小水电也要相应弃水调峰。
第十七条 火电机组应参与系统调峰,其调峰方式分为降出力调峰和两班制调峰。在丰水期,单机容量13.5万千瓦以下机组采用两班制调峰为主,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采用降出力调峰为主。
第十八条 在丰水期采用两班制调峰与降出力调峰仍不能充分利用水力资源,需调停火电机组时,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正常情况下每调启一次连续运行小时数应不小于168小时,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正常情况下每调启一次连续运行小时数应不小于48小时。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在调整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时,各发电企业因缺煤、非计划停运、非计划降出力、检修超期等自身原因而减少的发电量,应当从“三公”电量中予以扣减。
第二十条 因非电厂原因和非电网安全约束因素引起的月度调峰所产生的“三公”电量的发电小时数偏差,调度中心应在月度电量平衡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调度中心应对低于最低脱油稳燃出力的调峰电量进行统计,经省经贸委确认后这部分电量作为“三公”电量外增发电量奖励给相关电厂。
锅炉最低脱油稳燃出力试验由发电企业负责组织,由有资质单位进行试验,同时必须经省经贸委和调度中心派员现场见证,试验结果由省经贸委确认,并可作为在华东电力市场中参数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以委托方式通过省电力有限公司同华东电网进行双边电力电量交易后,因电网原因无法履行交易合约的,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单独承担我省对华东电网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调度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并执行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因电网原因,需要调整年度检修计划时,调度中心应同发电企业协商,并征得同意后执行。因发电企业原因需要调整检修计划时,发电企业应按调度规程的要求,向调度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调度中心应做好“三公”电量的月度计划安排与平衡,每年12月底应保证各发电企业“三公”电量的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年度调控计划的级差要求,年度“三公”电量的利用小时数偏差不应超过3%。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在次月10日前披露月度信息;在次年1月20日前披露年度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电网、电力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电网、电力调度信息披露方式:
(一)以采用文件、简报等方式公布;
(二)在调度信息网站、交易系统网站上披露;
(三)在季度厂网联席会、年度电力电量平衡会上通报。
第二十八条 应当披露的电网、电力调度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省年度用电量、发电量的预测及同比增长情况。新批投产机组、线路、变电站的有关情况;
(二)省内各类机组年度“三公”电量分配方案、数量及调整情况。各档次火电机组的利用小时级差;
(三)电网结构、年度运行方式、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
(四)全网月度电力需求、同比增长率,负荷预测情况。各发电企业月度发电量计划值、实际完成值、利用小时数以及对年度、季度发电量的说明;
(五)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弃水损失电量和水能利用率与月末库存电量情况;
(六)电网的年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及月度运行方式安排;
(七)电网月度安全考核数据、安全分析与情况通报。各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调峰、调频及调压情况;
(八)发电企业生产运行、机组检修、设备改造、燃料库存等情况及机组异常分析报告,机组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指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火电发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验收合格后未正常运行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通报,并扣减该企业当年按本规定第八条所增加的相应“三公”电量的发电利用小时数。
第三十条 省经贸委和有关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调度机构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评价,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度对象满意度调查,对市场各主体反映的意见进行汇总归纳,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其行为,在季度厂网联席会议上通报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闽经贸电力〔2002〕188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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