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7〕7号
- 【发布日期】2007-03-12
- 【生效日期】2007-03-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皖办发〔2007〕7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认真做好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清理核实、锁定旧债是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对象、范围、内容、统计口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确保查清、查细、查实。
一是摸清底数。各地要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于2007年9月30日前结束。
二是严格审核。各地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农业、教育、审计、监察、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清理出的乡村债务进行全面审核,锁定债务项目和金额。清理核实结果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政府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分别以市、县为单位由市、县财政局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县级同时抄报市级),村级债务以市为单位由市农委及时上报省农委。审核认定和锁定债务工作于2007年11月30日前结束。省财政厅和省农委于2007年年底前分别将全省乡、村债务清理核实情况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三是明确责任。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债务形成过程、原因,落实债务主体,明确偿还责任。
四是分类处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化解乡村债务具体方案,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化解乡村债务的方案要及时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
各地要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严格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严格执行“八不得”规定,切实纠正乡镇经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坚决制止乡镇发生新的债务。要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提供担保、借新债还旧债、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上项目,严禁超出偿还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发放报酬补贴、超标准订阅报刊,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时,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及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各种达标升级、检查评比、验收等活动。
各地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应盲目攀比,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要建立健全乡村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新债未化解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
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农业税垫付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形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当前,各地要把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作为重点,积极稳妥化解旧债,坚决杜绝发生新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推动乡村债务化解工作。
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建立偿债资金,用于偿还农村义务教育负债和其他应优先化解的乡村债务。乡镇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有关资产处置所得,主要用于还债。省政府将结合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偿债奖励机制,支持各地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委制定。各市也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对所属县(市、区)化解乡村债务给予必要的资金、政策支持。
四、深化改革,为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创造良好条件
要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继续深化和完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改革,不断增强县乡财政保障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财政支出可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落实财政对村级组织的补助政策,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要进一步完善“村财乡管”体制,加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收支行为。建立村级资产台账,强化村级资产管理,严防村级资产流失。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兴办村内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有关规定。要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现象。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要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要积极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要做好乡镇撤并、村组合并工作中原乡村债务清算、移交、处置等工作。要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乡镇政府对农业农村的公共服务能力,增强乡村债务清偿能力。
五、明确责任,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观念、责任意识和“一盘棋”思想,把这项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关键在县级,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主要责任。从2007年起,要将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和目标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地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乡镇政府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村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地在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纪律,规范操作,防止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对虚报债务等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紧健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和监督,对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破坏社会信用环境、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曝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要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