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62号
- 【发布日期】2009-12-02
- 【生效日期】2009-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监察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解决我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由政府资助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2009年6月30日前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县区以上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具体条件为:
1、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 年以上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下同);
3、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
4、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企业负债率80%以上,近年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5、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1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两年较大亏损的。
(二)2009年6月30日前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且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各级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寄存档案的(以下简称寄档人员)。
二、筹资水平和资金来源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和来源。符合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我市2008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用支出1837元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退休人员属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或中央、省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全额承担;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寄档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5%、市或区县(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负责)财政负担25%、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南澳县由该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负责)。
市或区县财政应负担的退休人员参保补助资金分10年到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每年将全市实际参保人数、资金等情况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财政应负担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通知,各级财政应及时将市区县财政应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标准和来源。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照《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汕府〔2007〕171号)规定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其个人缴纳的费用按360元/人的标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缴纳,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缴纳后不退不补,不足支付时,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按粤劳社发〔2009〕27号文规定由政府资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律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待遇按《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和《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汕府〔2007〕171号)规定执行。
(二)按粤劳社发〔2009〕27号文参保人员,若原已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从参保的当月起,给予办理减员手续,原建立的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IC卡资费不能退回。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困难企业填报申请表格(另行印发),经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初审(非国资部门监管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寄档人员向所属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统一初审、填报申请表格并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困难企业、社会保险代理服务机构等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人员花名册。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送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区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的中央、省属困难企业或所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初审后,须上报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于每月5日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等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国资、监察部门。
五、实施步骤
(一)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由余健明副市长任组长,林炳元副秘书长、市劳动保障局王良源局长任副组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各一位领导为成员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
(二)签订协议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各区县政府分管领导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组织实施和考核。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明年初,市政府将对各地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按时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市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监察部门要根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组织落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四)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争20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2011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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