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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58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20
  • 【生效日期】2007-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58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58号

关于核准广昌锦丰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广昌白莲、乐陵金丝小枣、钧瓷、灵宝杜仲、灵宝大枣、卢氏黑木耳、卢氏鸡、卢氏连翘、霍山黄芽、廉江红橙、普宁蕉柑、大新苦丁茶、长赤翡翠米、南江金银花、延安酸枣、延川红枣等16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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